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從資源運用與整合觀點,檢討公務人員訓練體系及終身學習政策

附錄4:本院審查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與訓練機構整併相關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彙總表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從資源運用與整合觀點,檢討公務人員訓練體系及終身學習政策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事由

本院決議事項

各機關填報辦理情形

審查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考試院

中央政府各機構目前為培訓公務人員各項專業能力,各自設立訓練機構,造成軟硬體設備、人力等資源浪費,多年來要求改善,未見成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掌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等業務,因此,考試院應於一年內協調行政院相關單位,整併各訓練機構,並提出具體改造方案,以撙節開支,減少資源浪費。

考試院(保訓會)

本院為辦理上開決議,前經擬具處理建議,於本(92)年3月4日函請行政院同意共同成立專案小組,以積極規劃辦理相關事宜。嗣據行政院92年4月9日函復以,該院人事行政局為整合該院所屬訓練機構學習資源,以作有效轉型,業已研擬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計畫草案,刻正函請各主管機關提供所屬訓練機構目前組織概況資料,以利該計畫相關執行事項之規劃更為周妥;復考量由於該院人事行政局所研議推動各訓練機構轉型作法,將涉及各主管機關組織整合、員額調整、人員權益保障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事宜,為求審慎周妥,未來所研擬作法及各訓練機構相關資料將一併送該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納入政府改造作業辦理。因此,對於本院擬與該院相關機關共同成立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以規劃辦理相關事宜一節,因該院對所屬訓練機構業已規劃一套推動轉型作法之擬案,故將俟該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研妥相關之作法後,再另行復知本院。

以上行政院函復意見,雖已表達暫無法與本院共同成立專案小組規劃辦理相關事宜之情況與理由,惟考量貴院上開主決議係要求本院協調行政院相關單位,本院基於職權範圍及貴院要求本院主導本案之角色,特於92年4月22日函請保訓會依據貴院上開決議,主動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妥為研擬具體方案。保訓會爰依據上開決議及本院函示積極規劃辦理,並於92年6月18日邀集行政院相關部會及全國各訓練機關(構)召開「研商全國訓練機關(構)整併事宜會議」,決議由各主管機關依政府改造相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先行檢討,再由本院與行政院協調取得一致性的作法。保訓會爰依該項決議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據以擬訂整併訓練機構具體方案;另鑑於整併中央政府訓練機關(構)事涉各主管機關組織整合、員額調整、人員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非短期內即可完成,保訓會復依本院指示,於92年9月5日再次邀集行政院相關部會及全國各訓練機關(構)召開「研商有效運用訓練機構資源事宜會議」,並依據會議結論研擬有效運用現有訓練機構資源方案。

本院嗣依據上開二項方案具體內容擬具「考試院協調行政院研擬整併中央各訓練機關(構)具體改造方案辦理情形」資料一份,於92年10月17日以考台組叄一字第0920008387號函復貴院。

本改造方案係由保訓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機關及全國各訓練機關(構)開會研商,並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共同研擬,如上所述,在機關(構)整併方面,行政院所屬機關因涉及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所轄之訓練機構組織調整,為期審慎,仍宜俟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獲致共識後,再積極推動實施。在訓練資源有效運用方面,因不涉及組織改造及員工權益,除業已規劃「支援方式」、「整合方式」及「分工方式」等三種具體作法外,並將運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之機制,定期檢討修正,預期將可達成撙節開支,減少浪費之目標。

審查9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保訓會

中央政府各機構為培訓公務人員各項專業能力,各自設有訓練機構,導致我國公務人員訓練機關(構)多達60多所。因此考試院應賡續落實92年度立法院審議之決議,儘速整併各訓練機構,並加強各訓練機構間合作協調,以提昇我國公務人員培訓成效,達到撙節經費之目的。

保訓會

1.本會業依上開決議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擬定「考試院協調行政院整併中央各訓練機關(構)改造方案報告」並於92年10月6日函陳考試院轉送大院,另鑑於各訓練機關(構)互不隸屬,各自獨立運作,造成軟硬體設備、人力等資源浪費,爰訂定「訓練機關(構)支援各機關(構)辦理訓練作業注意事項」,於93年1月6日發函全國各機關,請各機關如有被支援辦理訓練之需求,或訓練機關(構)如具有可支援辦理訓練之檔期,均至本會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填妥後回傳本會,由本會依據供需資料進行媒合工作,截至93年9月1日為止,計有高雄縣鳳山市公所等5個機關提出訓練需求,另行政院主計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等15個訓練機關(構)分別提供可供支援各機關之訓練檔期、接受委託訓練及隨班附訓等資訊。本會除依據各機關(構)所送訓練需求表及供給表進行供需媒合外,對於多餘的供給訓練資源,彙製「93年訓練機關(構)訓練供給彙整表」發函全國各機關(構)以供各機關善加利用。另請各訓練機關(構)如於年度中產生可支援辦理訓練檔期及隨班附訓名額,亦提供相關資訊,本會將彙整後刊登於本會「訓練供給資訊」網頁,供全國各機關(構)參考運用,以有效利用訓練資源。

2.為積極推動訓練機關(構)整併並有效運用現有公務人員訓練機關(構)資源,爰研議國家文官培訓所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等合併為「國家行政學院」(名稱暫定),經本會參酌國外文官培訓機構之設置、業務職掌,並考量國內組織現況及培訓法制,研擬「國家文官培訓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案規劃方案」,於93年3月17日函復考試院在案。由於本案整併工作除涉及組織調整外,尚涉及院際間業務分工及調整。為有效推動是項方案,考試院刻正積極與行政院協商中。

審查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人事總處

立法院前於審議92年度及9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即已作成決議要求應針對中央機關各自設立訓練機構所造成之軟硬體設備及人力等資源浪費之現象,應儘速整併並加強各訓練機構間合作協調,以撙節經費之決議。多年來人事行政局之整併工作成效並未顯現,尤以其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更應率先整併以為表率,卻未積極辦理。因此,要求人事行政局3個月內提出各訓練機構效能之評估,並建立客觀考評制度,另必須於1年內將不適合之訓練機構予以歸併或裁撤。

人事總處

本案業於96年7月6日及8月29日邀集經濟部及教育部等機關就整併相關事宜開會研商,並分就整併或更名事宜達成共識,經濟部所屬經建行政人員訓練班於96年8月底前併入專業人員研究中心,台電公司訓練所亦已完成更名,併同依8月29日會議決議之教育部等機關規劃辦理情形,研擬完成專案報告,並於96年10月11日函請大院列入相關議程,俾依所訂時程前往報告。

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人事總處

立法院鑑於國家財政拮据,分別於審議92、93、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皆決議要求人事行政局針對行政機關訓練機關及資源,進行評估及整合,以避免財政資源重複浪費公帑,然目前公務人員訓練機構依舊林立,整併成效不彰,故將97年度人事行政局單位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待該單位確實執行立法院決議,並向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人事總處

本局應向大院進行專案報告部分,本局前於97年2月1日以局考字第09700605811號函請大院列入相關議程,並於97年5月28日提大院第7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決議,准予動支,並提大院第7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在案。

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考試院已於民國99年成立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亦將於101年啟動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工程,為應組織功能調整之需,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相關規定,審視國家整體訓練資源運用,就國家文官學院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業務及功能,研究整合訓練資源及機關整併之有效方式,以撙節開支,減少訓練資源之浪費。

國家文官學院

保訓會與人事總處已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相關規定,有效整合及運用訓練資源及訓練機構,茲臚陳如次: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即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準此,保訓會及人事局各依其法定權責,訂定相關辦法、要點及計畫辦理相關訓練,並由所屬訓練機構執行。爰此,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人事局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雖其訓練目的均在提高行政管理能力、觀念溝通與改善服務效能,惟其職掌、屬性及培訓對象區域範圍仍有差異。

考試院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第11屆第114次會議通過「考試院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該規劃方案計有4項革新建議案,實施期程至民國104年,其中第3案「健全培訓體系完備運作機制」及第4案「建構高階文官發展性培訓制度」,即透過跨部會之協力合作,針對現行待改進議題提出建議,茲將第3案及第4案之內涵說明如次:

1.第3案「健全培訓體系完備運作機制」:就現行人事人員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之辦理單位分工有待釐清,避免未建置線上學習網站之訓練機關(構)耗費建置等問題,透過保訓會、人事局之協調分工,落實人事人員訓練分工、明定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之權責機關,並建置線上學習共同平台及訓練資源網路平台,各訓練機關(構)可分享線上學習資源及場地、檔期、課程、師資等培訓資訊,俾使培訓資訊交互流通,供各機關規劃訓練課程參考運用,並擴大訓練設施之合作支援,落實訓練容量之有效互補。

2.第4案「建構高階文官發展性培訓制度」:針對目前高階文官培訓對象與範圍尚待釐清、欠缺有系統之中長期培訓、培訓資源重複投入或資源供給與人員需求存有落差等問題,明確界定高階文官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人員,由保訓會建立訓用合一之「發展性帶狀訓練」,經訓練合格者,始得升任高一職等之職務;另由人事局提供高階文官之在職訓練。而為謀求課程規劃之完備,避免資源浪費,未來保訓會與人事局,將重行針對高階公務人員之培訓課程架構、時數配當及教材內涵等方面,進行通盤檢討與審視,並將研擬課程採認及抵免相關機制。

設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設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由保訓會及人事局輪流擔任召集機關,每半年至少舉辦1次,就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政策及重大議題之協調、各機關(構)學校訓練資源整合與運用事項之協調等議題進行討論,並獲致決議後,即由召集機關函送各有關機關執行。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本中心之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