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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資源運用與整合觀點,檢討公務人員訓練體系及終身學習政策

三、中央政府所屬訓練機關(構)之現況及資源運用分析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從資源運用與整合觀點,檢討公務人員訓練體系及終身學習政策 目錄大綱:叁、中央機關所屬訓練機構之整併、現況分析及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中央政府所屬訓練機關(構)現況

由附表3-1可知,中央政府所屬訓練機關(構)係由92年之56所減為43所,且基於計算標準之一致性,爰將設有所屬訓練分所(中心)者,予以分別計算,經重新計算後為46所,加上近年新設立或本次調查新增之4所訓練機關(構),計有50所中央政府所屬訓練機關(構),大致可歸納分為以下4種類型:(詳附表3-2)

1.與職業訓練相關者8所。

2.國營事業所屬訓練機構15所(後有專章分析)。

3.訓練對象涵括非公務人員或非以公務人員為主者9所。

4.專屬公務人員之訓練機關(構)計有18所(彙整如附表3-4)。

附表3-2:中央政府所屬訓練機關(構)現況一覽表

類型

訓練機關(構)名稱

數目

與職業訓練相關者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台南、北區、中區、南區及青年職業訓練中心、退輔會訓練中心

8

國營事業所屬訓練機構

(財政部主管(2):臺灣銀行行員訓練所、台灣土地銀行員工訓練所

(交通部主管(5):中華郵政人事處郵政訓練所暨台北、台中及高雄分所、台鐵局員工訓練中心

(經濟部主管(8):中油人事處訓練所、台糖人力資源處訓練中心、台水人力資源處員工訓練所、台電訓練所暨林口核能、高雄、谷關訓練中心、漢翔航空人力資源處教育訓練中心

15

訓練對象涵括非公務人員或非以公務人員為主者

農委會漁業署遠洋開發中心、交通部公路總局訓練所暨2訓練中心、交通部民航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政大附設公務人員教育訓練中心(政大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

9

專屬公務人員

(司法院法官學院(1)

(考試院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及中區培訓中心(2)

(監察院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1)

(國家安全局訓練中心(1)

(行政院(13):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人事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附設訓練中心、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18

※註:1.資料來源,自行研究整理。

中央政府所屬訓練機關(構)之資源運用分析

1.訓練機關(構)部分

從訓練機關(構)之訓練功能區分,可分為綜合性及專業性2種,前開50所訓練機關(構),僅有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及中區培訓中心、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人事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等4所為綜合性訓練性質,渠等現有設施、服務對象及容訓率摘略如下,並彙整如附表3-3:

硬體設施部分,該4所之教室分別可容納360人、360人、288人、432人同時上課,且可提供住宿,分別有70間188人、108間368人、275間355人、146間293人,亦備有健身室、游泳池等休閒文康設施。

服務對象部分,除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地方機關公務人員為主外,餘3所以全體公務人員或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公務人員為服務對象。

容訓率部分,以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約80%)及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約94%)較低。

附表3-3:綜合性訓練機關(構)之設施與業務概況

項目

主管機關

考試院保訓會

行政院人事總處

機關(構)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

公務人力

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

研習中心

組織層級

3級機關

4級機關

3級機構

3級機構

地點

臺北市南港區

南投中興新村

臺北市大安區

南投中興新村

硬體設施

建築物概況

1棟教學大樓、1棟行政大樓

1棟辦公室、3棟學員宿舍、2棟教學大樓、2棟健康文康大樓、1棟禮堂

教學棟、集會棟及住宿棟各1棟

1棟教學大樓、4棟住宿宿舍

教室

8間、360人

8間、360人

9間、288人

9間、432人

宿舍

70間、188人

108間、368人

275間、355人

146間、293人

休閒文康

健身室

文康室

健身室

文康室

高爾夫球場

健身室

游泳池

桌球室

撞球室

健身休閒室(含桌球室)

籃球場

羽球場

課程類別

高階文官培訓;考試錄取人員、升任官等、行政中立等訓練、國際交流、終身學習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等訓練

領導、管理、政策性訓練、專業訓練(含終身學習)及人事人員等訓練

領導、管理、政策性、專業(含終身學習)及人事人員等訓練

服務對象

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公務人員

地方機關公務人員為主

容訓率

99年度

237.06%

89.40%

83.71%

113.39%

100年度

243.29%

92.90%

76.91%

103.94%

101年度

294.87%

94.09%

79.66%

104.28%

101年度決算數

185,537千元

62,530千元

135,250千元

134,269千元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保訓會及人事總處提供資料、各訓練機關(構)網站資訊;表內容訓率為實訓量占容訓量之比率。

正如現任保訓會主委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撰文指出:「很多訓練都是重複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做,考試院也在做,保訓會在做,各機關也在做」,訓練屬性及對象同為綜合性及全國性公務人員,卻分由國家文官學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等4所辦理,容有疊床架屋、訓練資源分散之情事,且除人事總處所屬2機構未依92年轉型規劃案進行整併事宜外,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於99年3月26日升格改制同時,於其中部園區增設成立中區培訓中心,且增加編制員額,顯見組織未精簡反膨脹、職掌功能或業務重疊;再以該4所101年度實際經費共約5.18億元,高於98年度之3.80億元、99年度之4.20億元、100年度之4.62億元,且較98年度決算數大幅成長36.32%。

是以,保訓會及人事總處應落實與發揮統合協調功能,並應為表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0條第2款關於機關及其內部單位之業務或功能重疊者應予調整或裁撤之規定辦理,避免重複浪費政府有限資源。

2.開辦課程方面

由附表3-1及3-2可知,各訓練機關(構)乃各有其隸屬、各自獨立,且訓練對象及課程均視業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決定,難免出現重疊或重複現象,致各訓練機關(構)所辦理訓練班別或開辦課程多所雷同,且訓練對象相同等問題,經年發生、屢見不鮮。

以簡任人員為例,保訓會於98年修正組織法,新增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之職掌,並辦理「高階文官飛躍計畫」,於訓練層級上區分為管理發展訓練(10-11職等)、領導發展訓練(12職等)及決策發展訓練(13-14職等);然人事總處及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歷年來亦辦理類似訓練計畫,如83年起辦理簡任第12職等之「國家政務研究班」、98年起辦理簡任第11職等主管之「高階領導研究班」及100年起開辦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非主管之「高階人員研究班」,並規劃於102年辦理「國家領導策略研究班」(規劃13職等以上),且以公務人力中心102年度訓練實施計畫觀之,於領導訓練班期規劃辦理「高階領導研究班」、「國家政務研究班」及「國家領導策略研究班」等3種班別,同時於管理訓練班期中,亦針對簡任人員規劃辦理「國內外環境情勢分析研習班」、「願景目標與策略性思維研習班」、「領導能力與協調合作研習班」、「績效管理與政策行銷研習班」及「風險與危機管理研習班」等5種班別、15班期;故單是針對簡任人員之訓練,即至少達11種訓練班別。

又以專業性訓練機關(構)層面來看,經檢視財政人員訓練所近3年度訓練資料,實際辦理語文類、人文素養類及生活(自我)成長類之訓練時數比重均占2成以上,按其應以財政相關專業訓練為主軸,辦理語文類、人文素養類及生活(自我)成長類課程,似未具必要性,況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等綜合性訓練機關(構),每年均開辦是類相關課程,顯示訓練課程間有重複辦理情形,形成資源之浪費。

是以,由各訓練機關(構)實際運作情形來看,仍充斥各自為政、本位主義,加上彼此間欠缺良好溝通及合作,在缺乏統整性下,造成訓練資源無謂之浪費及錯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