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二、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60%,其餘40%,由中央政府補助。三、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其餘80%,由中央政府補助。四、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其餘20%,由中央政府補助。五、第9條之1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其餘20%,由中央政府補助。」
軍人保險條例第10條第5項:「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但義務役士官、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30%,政府補助70%。」、「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市負擔3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60%,縣(市)負擔10%。」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9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32.5%。」
政府對職域保險之保費補助規定分析
我國社會保險源於職域保險,38年中央政府播遷來台,39年實施勞工保險,為我國實施強制性社會保險之濫觴,同年亦實施軍人保險;47年實施公務人員保險;69年實施私校教職員保險;74年開始試辦農民健康保險,78年正式實施。為提供全民有效率之醫療保障制度,84年3月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各類社會保險中有關疾病給付部分,全數移轉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88年私校教職員保險併入公教人員保險體系。續為使4百餘萬名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勞保、軍保、公教保、農保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政府於97年10月開辦國民年金保險;至此,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臻於完善。
我國社會保險具職業分立色彩,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理由書:「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勞工分擔之保險費係按投保勞工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計算,與保險事故之危險間並非謹守對價原則,而是以量能負擔原則維持社會互助之功能;勞工保險除自願參加保險者外,更具有強制性…。」據此,社會保險有別於商業保險,除具強制性,在於保費與給付之間非謹守對價關係,被保險人繳納之保費與其風險高低無關,而係依量能負擔原則維持社會互助功能;保費與給付之間關連程度,則決定社會互助過程中之社會重分配效果。
依職域保險之保費負擔一覽表 (詳附表2-1),政府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保費補助比率,係按產業勞工10%、職業工會勞工40%、漁會甲類會員80%、外僱船員80%、自願參加勞工80%等身分別分類;復政府對軍、公教人員之保費補助比率雷同,除義務役補助100%、私校教職員32.5%外,軍公教人員保費補助比率皆為65%;另政府對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保費補助比率為縣市居民60%、直轄市居民40%。爰此,政府對職域保險之保費補助,僅依職業別或身分別區分,不論被保險人工作所得;形成相同所得者,由於職業或身分不同,政府保費補助比率亦有別,如此,易誘使民眾選擇有利之職域身分投保,以獲取政府較高之保費補助,形成社會不公及道德風險。
依職域保險之月投保金額高低排序,軍人保險月投保薪資上限為9萬5,250元最高,其次為公教人員保險上限為5萬3,075元,及勞工保險上限為4萬3,900元;農民健康保險自74年開辦迄今,月投保金額均維持1萬0,200元居末。
附表2-1:職域保險之保費負擔一覽表 單位:%
項目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
軍人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
實施時間
39年
39年
74年
47年
法令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
(47年7月公布)
軍人保險條例
(42年11月公布)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78年6月公布)
公教人員保險法
(88年5月公布)
現行費率
8
8
2.55
8.25
月投保金額
19,047元至43,900元(分20級)
11,635元至95,250元
10,200元
10,490元至53,075元
保費負擔
被保險人
產業勞
職工勞
漁會甲
外僱船自願
軍
義務役
30
35
20
60
20
80
80
35
0
投保單位
70
-
-
-
-
-
-
-
公
私立學校
-
32.5
政府
10
40
80
20
20
軍
義務役
縣市10
直轄30
公
私立學校
65
100
中央60
中央40
65
32.5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102年8月。
2.勞工保險前於39年依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始辦理;軍人保險條例原名陸海空軍軍人保險條例,59年修正更名;公教人員保險原名公務人員保險,88年5月整併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為公教人員保險。
3.身心障礙者參加職域保險自付部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