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一)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70%。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學校負擔35%,其餘35%,由中央政府補助。(二)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6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三)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及第5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0%,其餘40%,由中央政府補助。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其餘70%,由中央政府補助。四、第四類被保險人:(一)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二)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三)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六、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1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30%,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70%。七、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2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0%,中央政府補助40%。」
國民年金法第12條:「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65%。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7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35%。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55%;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27.5%。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3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70%。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45%,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27.5%。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6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
政府對普及式保險之保費補助規定分析
依普及式保險之保費負擔一覽表(詳附表2-2),全民健康保險於規劃時,係承接整合原有之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爰保險對象同職域保險,以職業或身分分類,計分成6類15目。政府保費補助比率亦按職業別或身分別有所差異,包括對軍公教人員補助70%,受僱者補助10%,職業工會勞工補助40%,農漁民補助70%,服役、低收入戶與榮民全額補助,榮眷補助70%等。由於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內容,不因個人投保金額高低有所差別,且舊制投保金額計算基礎為個人薪資所得,未含其他收入,加以個人投保金額越高,雇主保費補助負擔越重等原因,衍生高薪低報、依附有利身分等道德風險,制度設計有欠妥適,惟102年起實施之二代健保已有改善。
國民年金保險保費補助政策,係政府從職域保險之職業化與身分化等差異補助觀點,逐漸朝向以「所得」為保費補助參考標準,並依身心障礙程度,將保費補助標準明定於條文。惟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係排除已參加職域保險之民眾,致納保人口為失業者、家庭主婦、學生、身心障礙者等社會經濟弱勢,加以國民年金保險之所得替代率不如勞工保險,致納保人數減少,及繳費率無法提升等,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狀況逐漸弱化。
附表2-2:普及式保險之保費負擔一覽表 單位:%
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實施時間
84年3月
97年10月
法令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現行費率
4.91
7.5
月投保金額
19,047元至182,000元(分53級)
17,280元
被保險人
類別
第一
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
六
類
低收
未達1.5倍
未達
2倍
重度
中度
輕度
一般
保費負擔
被保險人
公職
私
校
受僱
雇主
職工
農
漁
役刑
低
收
榮
民
榮
眷
其他
0
30
45
0
30
45
60
30
30
30
100
60
30
0
0
0
30
60
投保單位
70
35
60
0
0
0
0
0
0
0
0
NA
NA
NA
NA
NA
NA
NA
政府
-
35
10
0
40
70
100
100
100
70
40
直
100
縣65中央35
直70
縣35中央35
直55
縣27.5
中央
27.5
100
70
地方27.5
中央27.5
40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102年8月。
2.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皆由中央政府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