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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變數調升與政府保費補助負擔之關連性

二、普及式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社會保險變數調升與政府保費補助負擔之關連性 目錄大綱:貳、各類社會保險之保費補助規定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一)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70%。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學校負擔35%,其餘35%,由中央政府補助。(二)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6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三)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及第5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0%,其餘40%,由中央政府補助。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其餘70%,由中央政府補助。四、第四類被保險人:(一)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二)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三)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六、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1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30%,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70%。七、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2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0%,中央政府補助40%。」

國民年金法第12條:「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65%。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7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35%。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55%;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27.5%。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3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70%。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45%,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27.5%。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6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

政府對普及式保險之保費補助規定分析

依普及式保險之保費負擔一覽表(詳附表2-2),全民健康保險於規劃時,係承接整合原有之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爰保險對象同職域保險,以職業或身分分類,計分成6類15目。政府保費補助比率亦按職業別或身分別有所差異,包括對軍公教人員補助70%,受僱者補助10%,職業工會勞工補助40%,農漁民補助70%,服役、低收入戶與榮民全額補助,榮眷補助70%等。由於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內容,不因個人投保金額高低有所差別,且舊制投保金額計算基礎為個人薪資所得,未含其他收入,加以個人投保金額越高,雇主保費補助負擔越重等原因,衍生高薪低報、依附有利身分等道德風險,制度設計有欠妥適,惟102年起實施之二代健保已有改善。

國民年金保險保費補助政策,係政府從職域保險之職業化與身分化等差異補助觀點,逐漸朝向以「所得」為保費補助參考標準,並依身心障礙程度,將保費補助標準明定於條文。惟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係排除已參加職域保險之民眾,致納保人口為失業者、家庭主婦、學生、身心障礙者等社會經濟弱勢,加以國民年金保險之所得替代率不如勞工保險,致納保人數減少,及繳費率無法提升等,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狀況逐漸弱化。

附表2-2:普及式保險之保費負擔一覽表 單位:%

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實施時間

84年3月

97年10月

法令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現行費率

4.91

7.5

月投保金額

19,047元至182,000元(分53級)

17,280元

被保險人

類別

第一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低收

未達1.5倍

未達

2倍

重度

中度

輕度

一般

保費負擔

被保險人

公職

受僱

雇主

職工

役刑

其他

0

30

45

0

30

45

60

30

30

30

100

60

30

0

0

0

30

60

投保單位

70

35

60

0

0

0

0

0

0

0

0

NA

NA

NA

NA

NA

NA

NA

政府

-

35

10

0

40

70

100

100

100

70

40

100

縣65中央35

直70

縣35中央35

直55

縣27.5

中央

27.5

100

70

地方27.5

中央27.5

40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102年8月。

2.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皆由中央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