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類社會保險政府保費補助規定之檢討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社會保險變數調升與政府保費補助負擔之關連性
目錄大綱:貳、各類社會保險之保費補助規定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由於社會保險具強制性,故其保費計算,非依風險計費,而係考量被保險人之納費能力計徵,且基於連帶責任,通常由被保險人、雇主、政府等三方共同負擔,故宜考量保費負擔之合理性與公平性。經比較職域保險與普及式保險之保費負擔(詳附表2-1、詳附表2-2),顯示:
除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保費補助比率相同外,政府對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依職業別或身分別分類,給予不同保費補助比率,未符社會保險之量能負擔原則。
以月投保金額言,全民健康保險居首,金額上限為18萬2千元;軍人保險次之,金額上限為9萬6,250元;續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月投保金額上限為5萬3,075元,勞工保險月投保金額上限為4萬3,900元,國民年金保險為1萬7,280元,農民健康保險則為1萬0,200元居末位;政府對各項社會保險之保費計收基礎不一,易形成遊說空間。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僅國民年金保險法明定於條文,其餘保險法規尚無規範。惟各級政府仍沿用未配合修正之「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編列經費補助身心障礙者負擔之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等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等保費,保費補助法制作業顯欠周延。
政府對各類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保費補助規定,未恪守保費負擔之合理性與公平性原則,造成社會保險資源配置之浪費。例如政府對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等職域保險之保費補助,未考量家庭經濟所得高低,完全依職業別決定保費補助比率;又政府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補助,除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外,其餘依職業別及身分別區分不同保費補助比率;是以,政府整體保費補助資源,顯少以家庭經濟所得觀點配置。
下載
2013-09-01
201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