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對各職域保險之保費補助負擔,包括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等保費補助,分別為515.5億元、31.6億元、23.8億元及56.8億元。經查:
政府對不同職域之被保險人保費補助比率不一,未符量能負擔原則
我國社會保險源於職域保險,具職業分立色彩。依職域保險之保費負擔一覽表(詳附表2-1),政府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保費補助,按產業勞工補助10%、職業工會勞工補助40%及漁會甲類會員補助80%等身分別區分;復對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等被保險人,依不同職業採行不同之保費補助比率。基此,我國政府對各類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以職業別或身分別分類,依不同職域給予不同比例保費補助,而非根據被保險人負擔能力決定保費負擔水平,未符量能負擔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文:「…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據此,政府對各類職域保險被保險人之保費補助政策,純粹依職業或身分區別,恐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文。
以職業別或身分別分類,易導致社會階層化及誘發道德風險
比較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等職域保險顯示(詳附表2-1),軍公教人員投保金額上限優於勞工及農民,加以政府對軍公教人員被保險人之保費補助比率較高,因此,渠等人員相對配置較多之社會保險資源;又農民健康保險費率及投保金額偏低,導致農民健康保險自開辦起即收支不平衡,長年仰賴政府彌補虧損,且政府撥補虧損金額已超過政府保費補助負擔,然費率及費基卻遲未調高因應,亦有厚此薄彼之嫌。準此,相同工作所得者,由於職業或身分不同,政府保費補助比率有別,社會保險資源依不同職位階層分配,易導致社會階層化,並誘使民眾違法依附有利職業或身分投保,以獲取政府較高額之保費補助,形成道德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