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僅國民年金保險法明定於條文內,其餘保險法規尚無規範。現行各級政府係依87年母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編列經費補助身心障礙者負擔之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保險費。惟查:
母法業於96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為使身心障礙之類別與國際接軌,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及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等,87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96年全面檢討並將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3條明定:「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遲未配合母法修正,致各級政府編列保費補助之法制作業欠周延
按國民年金保險法明定政府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礙程度,給予55%至100%保費補助,主係考量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為無就業之經濟弱勢。惟現行之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並未配合96年母法修法而修正,補助方式仍沿僅依不同程度障礙等級,編列身心障礙者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之保費補助,包括中央政府編列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及各地方政府編列身心障礙者參加勞保、農保、軍保、公保等保費補助,與母法第73條所定「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有違。例如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社會保險項下,編列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預算數30億2,399萬7千元,復如各地方政府合計編列身心障礙者參加勞工保險保費補助款約12億6,512萬元等。準此,目前各級政府依舊法編列多項身心障礙者保費補助款,金額龐大,不僅欠缺法源,恐未符母法第73條非僅以障礙等級作為補助或服務提供之惟一依據,而應以經專業評估其家庭經濟條件為提供資源之依據,相關法制作業顯欠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