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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變數調升與政府保費補助負擔之關連性

五、社會保險費率調升,加以原地方政府應補助之勞健保費改由中央補助,將大幅提高中央政府保費補助負擔,宜及早規劃財源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社會保險變數調升與政府保費補助負擔之關連性 目錄大綱:伍、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目前我國開辦之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等職域保險,未就業者參加之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社會保險,財務狀況欠佳且逐年惡化,非長期虧損即存有鉅額潛藏債務;為改善各類社會保險財務收支失衡情形,未來年度費率調漲之態勢明顯。經查:

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業明定費率調升時程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及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據此,102年度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費率為8%,未達9%之前,每年穩定調漲0.5%。

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1年為6.5%;於第3年調高0.5%,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調漲為7.5%,之後費率每2年穩定調升0.5%,至費率達上限12%。

原地方政府應補助之勞健保費,101年7月改由中央補助,已加重中央政府保費補助負擔

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明定,直轄市應按比例負擔被保險人之勞、健保費補助款,及地方政府應按比例負擔被保險人之健保費補助款,惟各級地方政府財政困窘,積欠鉅額保費。為解決各級地方政府長期積欠勞、健保費問題,行政院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條文,原地方政府應補助之勞、健保費,改由中央政府負擔,並自101年7月1日起施行。爰此, 102年度中央政府編列對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款,已較101年度分別遽增311億餘元及408億餘元,加重中央政府保費補助負擔。

保險費率調升,將大幅提高中央政府保費補助負擔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係為政府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一定比例之保費。為瞭解未來保險費率調漲對政府保費補助負擔之影響,倘以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各類社會保險101年度投保人數與投保金額試算,全民健康保險費率每調高0.1%,中央政府保費補助負擔將增加15.06億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率每調高0.5%,中央政府保費補助負擔將增加31.92億元及10.71億元;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費率每調高1%,中央政府保費補助負擔將分別增加6.81億元、3.89億元及9.34億元(詳圖4-3)。

103年度、104年度勞工保險費率逐年調漲0.5%,104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率將調漲0.5%,爰104年度政府對該2類社會保險保費補助負擔即較102年度增加74.55億元,允宜及早規劃相應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