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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及改進方向

一、現行都市更新政策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及改進方向 目錄大綱:貳、我國都市更新之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我國都市計畫法於1964年修正增訂「舊市區之改造與新市區之建設」規定,1973年修正增訂「舊市區之更新」專章規定,以作為實施都市更新之依據,主要目的係解決都市違建、美化市容及開闢道路等,而私部門建築物之改建係以民間合建方式辦理,惟因相關規定不夠周延,以及對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地上物係採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致成效不彰。1997年2月行政院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期達成挽救建築業及振興經濟之目標。

1998年制定都市更新條例後,政府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對於更新地區給予容積獎勵及租稅減免等方式,惟進展緩慢,行政院爰於98年2月9日核定內政部營建署所擬之「98-101年度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該計畫推動未久,該署於評析都市更新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後,以都市更新現階段發展面臨四大困境,包括:政府部門推動人力不足;未能有效整合民間產業相關資源;未能確切掌握各地區更新需求及欠缺整體規劃開發概念等,而提出「100-103年度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以取代上述計畫,並於99年11月25日經由行政院院會通過,以下列四點做為推動全方位都市更新之總目標:由「基地再開發」為主之更新模式,推進到「地區再發展」以及「地域再生」;由「投資型」都市更新擴展為「社區自助型」都市更新;由「重建型」都市更新延伸到「整建維護型」都市更新及兼顧「都市個別老舊合法建築物」生活機能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