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之實施程序,主要可劃分為7個階段(詳圖1),包括:
劃定更新地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或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或風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劃定更新單元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或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報核
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申請,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報核
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及其所有之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一定比例之同意(詳附表1),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此一階段係所有權人行使同意權之重要階段,實施者於取得規定比例之同意書,即擁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控制權。
附表1:都市更新之同意比例表
同意比例(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自行劃定更新地區
*
人數
1/10
1/2
3/5
2/3
不計
面積
1/10
1/2
2/3
3/4
4/5
※註:1.*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4/5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2.資料來源,整理自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
實施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與報核
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此一階段係土地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共同成為一開發體之產權結構,不論土地所有權人之前是否簽訂同意書,如對實施者擬具之權利變換計畫不同意,僅能透過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方式,尋求解決權利價值爭議。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依權利變換計畫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
實施者於更新重建工程完成後,應依權利變換計畫將重建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其限期辦理接管。
更新成果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6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