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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及改進方向

三、都市更新之獎勵及稅捐減免(抵減)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及改進方向 目錄大綱:貳、我國都市更新之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及開發商投入都市更新事業,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對都市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給予獎勵措施,包括:

建築容積獎勵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內政部(營建署)爰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凡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最高給予法定容積獎勵1.5倍(含綠建築獎勵)。

建築容積移轉

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

稅捐減免

1.地價稅及房屋稅: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2.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所得稅抵減: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得按其投資總額20%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抵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