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之違憲爭議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及改進方向
目錄大綱:肆、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都市更新條例重新界定財產權,排除少數不參與都更之堅持者,依該條例第36條第1項:「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30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6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6個月,並以2次為限。…。」之規定,雖可加速都市更新之時程,惟與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及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等規定旨意不符,常引發違憲之爭議。
下載
2013-09-01
201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