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未符「增進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及改進方向
目錄大綱:肆、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都市更新條例採所有權人或樓板總面積之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措施,係基於絕大數人之利益等同於公益,少數個人則屬私益,但多數決制度之前提須符合公共利益。前大法官吳庚認為:「公益不是整個社群或其中大部分成員利益的總合,而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而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且於劃定之更新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惟自辦都市更新案件之實施者,均積極爭取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常獲准興建數十層之大樓,致更新後高聳入雲之建築物與當地街景、設施不協調,超逾土地固定之承載力,影響都市更新周邊居民之日照權、景觀權、通行權、公共設施使用等權益,背離都更條例「增進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然唯有追求更多之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才能獲得社會大眾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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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1
201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