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不對等,且控制密度不足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及改進方向
目錄大綱:肆、我國實施都市更新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在都市更新區可讓多數同意人決定少數人財產之命運,其正當性基礎在於經過主管機關審議,於確保該更新計畫之合法性及合理性後,才使其發生法律上之強制力及執行力,因此政府之審議程序十分重要,審議委員扮演關鍵角色。惟審議會委員屬聘任參與開會性質,無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複雜之個案,且政府與都更實施者(建商)常形成共生互利團體,審議委員甚至為建商之代表,於召開都更審議會時,實施者坐於會場內,可用投影片簡報方式向審議委員說明,發言時間及次數均未限制,而陳情人則被隔離於會場外,輪到發言時才被准許進入會場,發言限時3分鐘且以1次為限,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武器平等原則」。
下載
2013-09-01
201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