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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保險及農民退休制度之檢討

三、國外農民退休制度或經濟安全保障概述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我國農業保險及農民退休制度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農民退休制度發展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由世界各國社會福利制度之實施經驗,農民福利在整體社會福利制度之定位,可區分為統一納併、獨立規劃、部分整合等三種規劃模式。歐洲國家之農民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經驗,不僅歷史悠久,體制亦較健全,諸如法國、奧地利、德國、比利時、希臘、義大利、西班牙以及葡萄牙等,均將農民與農業之特殊情境列入考量,來規劃農民專屬的社會保險制度;相對的,英國、荷蘭及亞洲日本,則以普遍福利制度為主,將農民納入一般性的社會保障體制之中。農民之社會福利應納入一般性的福利體系,還是應該設計一個農民專享之特殊福利制度?僅簡介德國(特殊福利制度)和日本(納入一般性的福利體系)之農民退休制度及經濟安全保障(詳附表12)作為參考。

德國

德國農民擁有三個不同且獨立的社會安全次體系,包括農民老年安全保障、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工作意外保險(含工作意外、職業傷害與疾病),而就農民老年安全保障部分包含殘廢年金、老年年金與遺囑年金。其中老年年金之給付要件為年滿65歲並最少繳交15年的保費後,在放棄其農場經營權後始具有領取年金之資格,年金給付額度會因農民所繳納的保費和年資之增加而予以提高。此外,德國為促進農業勞動力世代交替,擴大農場經營規模與改善農業結構,以促進農業亦制訂離農年金和停產年金。

日本

日本農民老年經濟保障為多層次保障,除納入國民年金之基礎年金外,主要還有農業者年金、高齡者照護制度及農業保險災害補償等。農民為國民年金制度之1號加入者,國民年金給付要件為投保繳費25年以上者,自65歲起受領老年基礎年金。另為促進農場經營規模擴大,改善農業結構,自1970年即實施農業者年金制度,對於老年農業經營者提早離農時,給予「經營移讓年金」。

附表12:德國及日本農民年金保障制度比較

國家

德國

日本

制度定位

特殊年金保障制度

一般年金保障制度

制度架構

老農年金保障制度

國民年金

法規

老農年金保障制度法(act on old-age protection for farmers)

國民年金法

涵蓋對象

自耕農、協助農作的農民家庭成員、受雇農民(含漁民、蜂農)

年滿20歲至59歲從事農作者(1號加入者)

加入方式

強制性質

強制性質

年金請領要件

年滿65歲且至少繳交15年保費

年滿65歲且繳費年資達25年以上

財務結構

基金(加入者保費)30%,稅收(國庫)70%

國庫負擔1/3;1號加入者月繳1萬4,100日圓(2007年)

※註:1.資料來源,農委會95年委外「規劃農漁民福利制度之研究」報告及內政部97年委外「德國、日本、美國及韓國社會年金保險制度面臨問題及改革方向之研究」報告,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