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積極建置我國農業保險機制
日期:102年9月
報告名稱:我國農業保險及農民退休制度之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規定:「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由國外推動農作物保險經驗及經營模式,各國政府對經營農作物保險均給予法律上的支持、經濟上的優惠及行政上的保護。爰此:
儘快制定農業保險政策及相關法令
由各國經驗來看,農業保險發展健全的國家,均有相關法律或法規為後盾,使其農業保險可在制度軌道上順利運行。鑒於農業保險之特殊性,國內規範商業保險之保險法並不適用,故應優先制定農業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而主管機關更應確定政策性保險之作物種類、保險責任,制訂主要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的標準條款和參考費率。
在現行預算規模下,訂定補貼額度、再保險方式等措施
政府宜參酌現行災害救助金預算支出規模,在不增加政府支出原則下,訂定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援額度和方式,及對保險經營機構的營業管理費用補貼,包括確定保險費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方式,以及提供再保險的方式,並確保保險人、再保險人的風險承擔能力,藉由風險分擔之市場機制來加強對農民之保護,並減輕國庫負擔
建置客觀農業災害損失資料庫
長期客觀的農業損失記錄資料庫是發展農業保險之基礎,宜對全國農業資訊進行統計、調查、整合及分類,以建置各類作物長期之產量、成本及災害相關統計明細資料,將有助農業保險費率釐訂之合理性,並使理賠有所依據,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下載
2013-09-01
201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