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成功大學副校長何志欽103年研究,美國整體稅收之17.5%因地下經濟活動逃漏稅而無法徵收,而台灣短(漏)報之稅收占比達33%,幾乎達美國之2倍,主要係台灣經濟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地下經濟活動發達,又習慣現金交易,導致營業額以多報少之逃漏稅問題相當嚴重。而常見以地下經濟型態經營者有特種飲食業、夜店、夜市及傳統市場攤商、違法日租套房及賽鴿賭博等,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亦形成不公平競爭,嚴重影響合法經營業者之權益,亟待就制度面及執行面檢討改善,並積極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地下經濟活動除應依所得稅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因有營業行為而須稽徵營業稅,茲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課徵規定分述如下表:
類別
課徵法令
課徵規定說明
特種飲食業
營業稅法第12條
1.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15%。
2.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
夜店
營業稅法
營業稅稅率之適用,係由稽徵機關就其實際營業狀況核實認定,分述如下:
1.倘實際營業情形係經營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符合營業稅法第1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者,應適用特種飲食業15%或25%之營業稅稅率;反之,則適用一般1%或5%之稅率。
2.依營業稅法第10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倘屬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規定為新台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係依同法第13條規定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倘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稅率(現行為5%)課徵營業稅。
攤販
營業稅法、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等
1.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起徵點(現行規定為每月新台幣8萬元)之攤販及合於同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免徵。
2.市場內設攤及經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暨無證固定攤販,均依財政部訂定之「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按其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予以分級定額課徵營業稅。
3.依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每月平均營業額高於20萬元、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或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或透過網路銷售者;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者,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依銷售額之5%計算銷項稅額,以及當期進銷項稅額及應納、溢付稅額,繳納營業稅。惟超過起徵點、低於20萬元者依營業額之1%課徵營業稅。
日租套房
財政部9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
1.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網站)。
(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2.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賽鴿賭博
營業稅法、所得稅法
1.依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第6條第2款、財政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519771號函及96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700號函規定,倘賽鴿活動之主辦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個人參與賽鴿比賽活動所獲獎金屬競技、競賽之獎金,應併計個人綜所稅總額課稅;另依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及本報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