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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機關查核地下經濟活動逃漏稅績效之探討

二、夜店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國稅機關查核地下經濟活動逃漏稅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國稅機關查核地下經濟活動逃漏稅之執行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玉清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坊間所稱「夜店」,泛指各類具夜間經營特性,易生影響社會治安之夜生活場所,其經營範疇甚為廣泛,包含舞廳、酒家、視聽歌唱及電子遊戲場等。目前財政部訂有「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並將「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及「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列入該計畫項下,各地區國稅局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或對未辦理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不符者等,列為選案查核及稅籍清查,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據營業人進、銷項申報資料及信用卡刷卡資料等查核營業人是否有短漏報銷售額及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逃漏營業稅情事。經查:

(一)經濟部已公告夜店之定義內容,而其營業稅稅率之適用,係由稽徵機關就實際營業狀況核實認定

在夜店營業場所管理方面,經濟部104年2月11日正式公告「夜店」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行業」,而內政部營建署104年4月7日已將夜店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類別歸屬於設立條件最嚴格之組別,另於104年4月23日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都市計畫區內禁止作為夜店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至於內政部消防署亦配合將夜店業之消防安全比照酒家、酒吧等甲類場所之標準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爰此,經濟部已公告夜店之定義內容,而其營業稅稅率之適用,係由稽徵機關就實際營業狀況核實認定。倘實際營業情形為:夜總會或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依銷售總額按15%課徵營業稅;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依銷售總額按25%課徵營業稅;不屬以上兩者,依實際營業狀況按1%或5%課徵營業稅。

(二)夜店多以地下經濟型態經營,且已辦理營業登記而課徵營業稅者多以5%計徵,不符租稅公平,經監察院及審計部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近年來我國民眾赴夜店消費娛樂甚為盛行,形成獨特之都會夜生活文化,惟常有在此類場所消費之女性因酒醉無意識時被帶出場,或醉倒路旁遭不明人士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撿屍」情事發生,由於酒醉者本身缺乏行為能力,更無法清楚表達性自主之意願,故而如趁人之危、剝奪性自主之撿屍行為,即為性侵害犯罪,已觸犯刑法第225條之趁機性交或趁機猥褻罪。此外,夜店亦成為情色、毒品之犯罪溫床,並極易衍生酒醉駕車肇事等犯罪行為;另夜店多以最低稅率5%課稅,且年銷售額超過3億元之夜店最多僅繳納400餘萬元,多家夜店實繳稅額為0元,逃漏稅問題嚴重,經監察院104年1月提出夜店(飲酒店)違法及犯罪防治專案調查報告,函請內政部及財政部等相關機關檢討改善。另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出「夜店多以地下型態經營,且已辦理營業登記而課徵營業稅者多以5%計徵,不符租稅公平」之審核意見。

(三)國稅機關無法充分藉實地盤查以掌握夜店之銷售額,而多以事後查核比對佐證資料之方式為之

依據財政部103年10月28日函復監察院調查:「由於特種飲食業有娛樂節目表演或有陪侍服務,具機動性,事實認定不易,且營業時間在夜間,致高稅率低報情形查緝不易,且高稅率亦使特種飲食業營業人及消費者無主動開立或索取發票之意願,該行業之稅收尚無法隨經濟景氣狀況而明顯增長。夜店營業時間多為夜間至凌晨,而現行稅務人員以女性同仁居多,且該營業場所性質敏感特殊,出入份子複雜,國稅局考量同仁安全,尚難實地執行統一發票消費稽查;另稅務人員不具司法警察權,無法現場盤查營業人實際營業狀況,對於營業人實際申報銷售額尚難掌控,目前僅能依據其申報資料、信用卡刷卡資料或警察機關通報資料比對查核有無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顯示國稅機關無法充分藉實地盤查以掌握夜店之銷售額,而多以事後查核比對佐證資料之方式為之。

(四)平均每家繳交營業稅額僅61萬餘元,與外界認知差距甚大,且仍有多家夜店長期實繳稅額為0元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夜店由101年度之33家,增加為103年度之41家;惟104年度降為36家。繳交營業稅家數由101年度之27家,增加為104年度之31家,101年度至104年度繳稅總額分別為1,448萬7千元、1,382萬2千元、1,627萬5千元及1,920萬4千元(詳附表2),平均每家繳稅額分別為53萬7千元、49萬4千元、52萬5千元及61萬9千元,雖略有增加,惟近年來夜店逐漸成為國人時尚休閒消費場所,營業時間常人聲鼎沸,其繳稅額似與外界認知差距甚大。

另101至104年度實繳營業稅額均為0元之夜店計4家,主要係尚有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後無應納稅額,其中2家已停業,其餘已輔導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定期檢核(詳附表3)。顯示仍有多家夜店長期未繳稅,國稅機關似未能及早掌握其營業實況,致無法落實覈實課稅。

(五)104年度適用25%及15%稅率夜店之繳稅額低於全體平均值,且其部分營業收入仍得適用5%稅率,與同屬奢侈性消費之特種飲食業規範不一,恐無法有效防杜逃漏稅

101至103年度夜店適用5%稅率之繳稅家數分別為16家、17家及21家,104年度雖略降為19家,惟仍較101及102年度增加,且占全部繳稅家數(31家)之61.29%,比率甚高。此外,雖有2家夜店適用25%稅率,惟104年度繳稅額僅8萬1千元,平均每家約4萬元,顯較101至103年度適用25%稅率者之平均繳稅額191萬4千元、108萬4千元及289萬8千元為低;另8家夜店適用15%稅率,其104年度繳稅額僅414萬1千元,平均每家約51萬8千元,均較整體平均值61萬9千元為低(詳附表2),可能係適用25%及15%稅率之業者將營業收入儘量以兼營5%稅率開立發票,且加值型營業稅採進銷項稅額扣抵,故進銷互抵後之稅額甚低。查財政部已於103年4月規定特種飲食業各項銷售金額,均應按高稅率(15%或25%)課徵營業稅,惟夜店與特種飲食業性質接近,均屬奢侈性消費,卻未比照適用,致適用25%及15%稅率之夜店,其部分營業收入仍得適用5%稅率,無法有效防杜業者採高稅率低報等手法逃漏稅,恐有未妥。

附表2:101至104年度夜店課徵營業稅情形統計表

單位:家、新台幣千元

年度

夜店總家數

營業稅適用稅率及繳納情形

適用稅率1%

適用稅率5%

適用稅率15%

適用稅率25%

家數

繳稅家數

繳稅金額

家數

繳稅家數

繳稅金額

家數

繳稅家數

繳稅金額

家數

繳稅家數

繳稅金額

101

33

2

2

44

22

16

8,578

7

7

2,037

2

2

3,828

102

39

2

2

44

28

17

9,507

7

7

2,104

2

2

2,167

103

41

2

2

26

30

21

10,824

7

7

2,527

2

1

2,898

104

36

2

2

33

23

19

14,949

9

8

4,141

2

2

81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2.104年度適用稅率15%之營業人中有6家係兼營5%稅率業務;適用稅率25%之營業人均兼營5%稅率業務。

附表3:101至104年度均無實繳營業稅額之夜店彙整表

縣市別

家數

未繳稅原因

處理現況

新竹市

1

尚有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後無應納稅額。

定期檢核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

台中市

1

尚有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後無應納稅額。

營業人申請自104年8月20日起暫停營業。

高雄市

1

尚有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後無應納稅額。

已無營業。

屏東縣

1

尚有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後無應納稅額。

已於105年輔導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定期檢核。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