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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成效之探討

一、我國每遇重大災害常制定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並以舉債支應災後重建經費,亦未指定償債財源,債務管理尚待加強 日期:105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靜玟 沈寧衛

按租稅平滑理論 (tax smoothing theory)主張,一次性或偶發增加之巨幅公共支出,若一次性地課徵租稅融通,將因稅額巨幅變動而使當年度納稅者產生超額負擔,故巨災重建財源宜以發行公債為主,並搭配開徵稅捐,以分年平均加稅方式償還債務;另有學者認為,以公債取得收入未若租稅產生之痛苦,容易債留子孫,故應採部分發行公債、部分加稅之折衷方式辦理,以分攤風險。是以,無論是根據租稅平滑理論抑或部分學者之主張,咸認為巨災財源除發行公債之外,宜搭配稅收,以平滑租稅並避免債留子孫,俾健全債務管理。經查:

(一)歷年重大災害防救經費之近9成以舉借債務因應,且未指定償債財源,債務管理尚待加強

我國現行預算制度雖賦予重大災害防救經費財源,可以減列歲出、增加歲入、舉借債務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等多元管道籌措,惟歷年來重大災害防救經費近9成均以舉債方式因應(詳附表2-2)。反觀日本平成23年發生311大地震時,該國面臨極大財政困境,執政民主黨爰通過臨時增稅、發行復興債等確保財源之法案,該年度日本政府並陸續辦理3次補正預算,第1次、第2次補正預算均未舉借債務,而係以削減原編歲出預算(包括國民年金政府應負擔部分及公務員人事費等),使用稅外收入及以前年度賸餘為財源;第3次補正預算則以發行復興債、稅外收入等方式因應,其中復興債部分並指定臨時增稅、政府支出刪減,以及政府稅外收入為償債財源(詳附表2-5)。顯見我國債務管理尚待加強。

(二)未明定救災財源籌措之通案機制,卻個案另定特別條例排除公共債務法與預算法限制,有違財政紀律

根據以下之規定:

1.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2.預算法第91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準此,各機關於制定法律有增加財政負擔者,應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或彌補資金之來源,以維財政紀律。惟自921大地震後,我國災害防救法雖歷經多次修正,但卻未明定中央政府救災財源籌措之通案機制,以致每遇重大災害均個案另訂特別條例籌措財源。反觀美國災後重建相關法令已進展為常態性法令,不因特定重大災害事件另立新法案。故我國依個案立法之現行制度,不僅可能延宕救災時效,亦因情況緊急而制定舉債額度不受限制、債務收入可充當經常支出財源,以及相關經費不受流用限制等特別條例,均有違財政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