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爰此,當災害發生時,政府各機關當視為一體、不容本位,首應在總預算額度內,不分機關、不計政事,亦不究計畫、業務或用途別科目,並本移緩濟急原則,全面檢討收支、統籌調度預算,將不具迫切性政事移列至災害應急經費,協助政府災後復原重建,若仍有不足始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等彈性預算措施,以確保各機關均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惟查:
(一)未公開歷次災害防救之移緩濟急經費數額,無以探究各機關是否落實移緩濟急規定,恐使該制度形同具文
美國聯邦政府將各機關預算分為自主性支出(Discretionary spending)及法定支出(Mandatory spending),若有年度追加撥款法案,則首先檢討減列各機關自主性支出作為追加撥款法案之財源,並公開在追加撥款法案內容中(詳附表2-3)。
惟由我國歷次重大災害防救預算以觀(詳附表2-2),除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辦理921大地震追加預算,業於該追加預算書公開說明減列歲出預算261億元,以追加救災經費;以及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別條例規定意旨,於網站上公布其移緩濟急經費220.38億元之外;其餘,如敏督利風災辦理追加預算及其他特別預算之提出,均未見公開所檢討之移緩濟急經費數額,故無以得知其辦理追加預算及提出特別預算前,是否均已妥適檢討調整當年度收支,更無以探究各機關是否落實移緩濟急規定,恐使該制度形同具文。
(二)各機關恐未本移緩濟急原則,充分發揮統籌調度總預算收支之功能
以921大地震追加(減)預算以觀,其追加經費之前5名合計數為887億元(內政部主管407億元、省市地方政府166億元、教育部主管164億元、交通部主管77億元、農委會主管73億元),占追加歲出預算總數1,061億之83.60%;另該5個主管機關檢討減列之經費共計140億元(內政部主管30億元、省市地方政府17億元、教育部主管18億元、交通部主管64億元、農委會主管11億元),占追減歲出預算總數261億元之53.64%。可悉,921震災追加預算之移緩濟急經費,多以追減原機關當年度歲出經費為大宗,部分機關恐未確實檢討本機關經費,將不具迫切性經費移列至緊急災害防救支出,容未充分發揮統籌調度總預算收支之功能。
(三)未建立移緩濟急之事前外部監督機制,易使特別預算淪為常態,且多以舉債支應救災經費,導致債務未償餘額急遽攀升
由於政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等彈性措施前,並未公開各機關內部檢討之移緩濟急經費,亦未建立是否落實移緩濟急原則之事前外部監督機制,加以我國專有其他國家尚無成例之特別預算制度,可排除多項預算限制。故各機關易基於本位主義,均稱已檢討現有支出且無備供減列數額,導致政府因而緊急提出特別預算,使特別預算淪為常態之救災經費,其必要性及妥適性可議,由於歷次特別預算近9成係以舉債支應,致債務未償餘額急遽攀升,嚴重影響政府財政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