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極端氣候及複合性災害影響,近幾年我國颱風、洪水、土石流,坡地崩坍、地震等災害頻仍,而政府災害防救財務整備及其執行成效,攸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後續復原、重建等工作之良窳,實不容輕忽。我國災害防救經費之財源籌措方式雖多元且具彈性,惟對災害防救經費需求欠缺未雨綢繆之長期規劃,每當重大災害發生時為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後續復原重建等所需,往往編列特別預算並以舉借債務方式因應,且未指定償債財源,災害防救之債務管理欠佳;加以整體防災目標尚欠明確,除影響行政部門防救災預算配置效率,亦不利本院按災前預防及災後復原之災害循環,審議我國災害防救預算配置之良窳。此外,歷年災害防救經費執行屢經審計部查核提出計畫規劃未臻周妥、預算編列欠覈實、工程及預算進度執行嚴重落後、補助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率偏低或未核實撥款等多項缺失,均應檢討改進。謹就我國災害防救財源籌措與經費執行提出以下建議:
一、宜建立多元穩定之災害防救財源及債務償還機制
我國每遇重大災害常制定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並以舉債方式支應災後重建經費,且未指定償債財源,債務管理尚待加強。反觀日本平成23年發生311大地震時,該國國會通過臨時增稅、發行復興國債等確保財源法案,其第1、2次補正預算未舉借債務,第3次補正預算雖部分以發行復興債為財源,然相對指定臨時增稅、歲出刪減及稅外收入償還債務;另美國國會1990年制定預算執行法規定有關歲出增加法案,必需相對提出增加歲入法案,或相對減少歲出之法律,其歷年追加撥款法案,採併同減列歲出以控制公共支出之方式辦理,對抑制財政赤字發揮一定功效。是以,隨著重大災害常態化,我國宜建立多元穩定之災害防救財源及債務償還機制,俾健全財政。
二、建立公開之移緩濟急機制,並揭露中央對各地方政府實際補助經費等明細,以利外界監督考核
我國災害防救經費之移緩濟急財源籌措規定未臻落實,恐令該制度形同具文,並使特別預算淪為常態救災經費,亦扭曲總預算各政事別、機關別配置比重之全貌。故建議參採美國平衡預算法案之作法及精神,除由各機關內部通盤檢討各項施政計畫,並具體列出可刪減金額外,亦應由其主管機關及行政院統籌彙整及監督覆核各機關所提移緩濟急經費之合理性,且應公開核定後之移緩濟急經費內容,以落實移緩濟急相關法令規定。此外,有關中央對各地方政府實際補助經費明細等資訊亦應揭露,以利外界監督考核。
三、允宜按災害循環分類揭露各階段之災害防救經費於總預算案,並列入預算審議重點,且採災害防禦觀念,俾明確預算配置政策及監督經費執行成效
我國長期於單位預算、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等編列鉅額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然於遭遇災難時仍屢生重大損失,相關經費之執行成效容受外界質疑。是以,各機關災害防救經費宜列入本院審議預算之重點,另其預算編列方式亦應予以配套,鑒於我國災害防救預算主要係由各機關依業務權責編列,無以知悉整體預算配置政策是否符合災害防禦觀念,以及評估其後續執行成效,爰建議我國災害防救經費宜參照日本,按「防災科技研究」、「國土保全」、「災害預防」、「災害復原」等4個項目,分類整合揭露於總預算案,並列入年度總預算案施政報告,俾明確預算配置政策及監督經費執行成效。
四、宜於年度預算審議前,向本院提出「災害防救白皮書」及專案報告,俾利預算審議及監督經費運用效益
基於我國每年投入災害防救經費甚多,行政院雖自100年起每年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本院,惟揭露預算資料時效落後,以104年災害防救白皮書為例,遲至104年10月6日始函送本院,且僅彙整100年度至104年度災害防救經費預算數。宜於年度預算審議前向國會專案報告所編列之災害防救計畫、預算及以往年度執行成果,俾利預算審議及監督各項防救災計畫經費運用效益。
五、全面檢視並完備災害防救架構及高災害風險活動規範等相關法令,補強防救災SOP機制,以落實防災減災目標
鑒於近幾年來大型複合性災害及國際恐攻事件頻傳,實有必要檢視並完備我國災害防救相關法令;以國內近年發生之高雄氣爆及八仙塵爆重大事件為例,主管機關如能事先完備地下石化管線管理、危險物品管制等相關法令,並建立相關災害防救機制,當可降低該等事件造成之人員嚴重傷亡、財物鉅額損失等災情。故應全面檢視我國現行災害防救組織架構及相關法令,強化發生複合性災害之應變機制,並完備高災害風險活動及地點相關管理法令(如:台中市消防局近期擬定「台中市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範1千人以上大型活動,主辦單位須向市府提出「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並經備查或申請許可),補強防救災SOP機制,確實於機場、車站、醫院、療(安)養院、體育館、娛樂場所及大型商場等災害高風險地點加強演練,以落實防災減災及保障民眾安全。
六、宜加強災害防救經費整體財務規劃;另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經費,宜覈實納編預算並強化後續監督
依災害防救法及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等規定,各級政府辦理重大天然災害防救如動支災害準備金或調整當年度預算仍無法支應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惟以高雄氣爆及八仙塵爆事件為例,由於重大災害防救經費之移緩濟急等整體財務規劃未臻透明,致引發外界對於財務資源配置存有不公平之疑慮;故宜加強災害防救經費之整體財務規劃,同時應公開揭露相關財務資訊,並精進對各地方政府補助災害防救經費之監督,以改善地方政府補助經費預算執行率偏低、未核實撥款影響財務調度等缺失。
此外,近年來各地方政府因遭受風災、水災、豪雨、爆炸事件等災民救助、緊急搶救及公共設施復建等經費,多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專戶支用,92年度至104年度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撥付各地方政府天然災害經費總計達543.80億元,允應依預算法等規定,將現行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收支覈實納編歲入及歲出預算,以利本院及全民監督,期提升該專戶資源運用效益。
七、應對「重大天然災害」給予明確定義,並研酌將各類災害救助回歸社會救助法統一規範,以利災害救助資源整體運用
基於國家應作為國民遭到非常災害時之最低生存擔保者,並提供災害救助之最低補助,然現行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係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作為核撥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之優先財源,不足時始以中央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故宜檢視災害防救法及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對「重大天然災害」給予明確定義。另既以原屬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之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作為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的優先補助財源,建議考量修法將「重大天然災害」文字刪除,確立為常態性補助。此外,現行各類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係授權各業務主管機關訂之,除影響政府災害救助資源整體運用外,考量對遭受災害之人民給予及時救助,原屬社會救助之一環,宜檢視現行各類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並予以統一規範。
八、宜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整合建立水利事權一元化之組織架構,以期確實發揮防救災效能
宜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由行政院整合中央各部會水利管理事權,建構全面性管理應用、水文環境監測資訊等平台,以即時提供水情管理、水災應變、水患治理等重大事件應變,降低災害損失,並提升水資源利用管理與永續發展。另除以傳統工程措施提高防災能力外,建議輔以洪水管理、強化落實事前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如:儘量保留滯洪、囚砂空間及排除國有林地不當利用等,並以宏觀流域整體治理規劃、綜合治水之角度,擬訂國土保安與永續利用之整體執行計畫與整治策略,以發揮整體防災功能。
九、允應妥善規劃災害防救計畫且覈實編列預算外,並宜通盤檢討調整重建策略,以避免公帑不經濟支出
對於災害防救計畫經費之執行,迭經審計部查核提出規劃未臻周妥、預算編列欠覈實、工程及預算進度執行嚴重落後等缺失,應積極檢討並加強改善,以提升防救災計畫執行成效。另每逢颱風地震暴雨等重大天災發生,政府往往需投入龐鉅搶修重(復)建經費,然其中不乏同一地點遇災即壞(如:臺20線及臺21線部分路段公共設施於重建後屢受豪雨影響再次沖毀),卻一再投入經費整建之工程,為提升災害防救經費運用效益,宜兼顧與大自然共存原則,通盤檢討調整重建策略,以避免公帑不經濟支出。
一0、宜加強政府防救災研究計畫科研成果實務應用,並提升災害性天氣及地震之監測及預警技術,以降低災害衝擊
宜整合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各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等防災科技之相關研究資源,訂定明確策略及審慎評估研究投入方向,以提升政府部門相關防災研究計畫之加值整合,並加強「災害防救應用科技方案」等科研成果落實應用於防災實務。
此外,氣象、地震等相關資訊之監測準確性與預報即時性,對重大災害預警及防救災工作極其重要,故宜加強災害性天氣預測準確性、颱風路徑之監測與預報能力,俾預先強化災前整備能量。另氣象局對於我國海域地震觀測網之涵蓋範圍後續延伸,包括海纜擴建70公里、更新1地震海嘯觀測站及新增2地震海嘯觀測站,建置6座井下地震站等計畫宜積極辦理,以強化對地震、海嘯之觀測、監測及早期預警能力。
一一、完備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法制化,並加強及改善建築物耐震力之資訊公開、補強進度及安家措施之周延性
我國建築物之耐震設計主要規範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物耐震能力設計規範及解說」等規定,惟對國家整體建築物防震設計之完整性未臻完備,另涉及人民居住權利及義務未有專法規範,公權力之執行恐有窒礙。爰建議宜重新檢視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並制定專法辦理,另為使地震救災時避難通道順暢,可參考日本東京都對於道路兩旁建物有特別之耐震要求,以提高住宅及公共建築耐震標準,降低地震災害之破壞力。至現行有關公、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及安家固園計畫等措施,宜補強進度並檢討提高安家措施之誘因及協助解決地方政府人力不足之問題,並在兼顧個人資訊保護法及維護公共安全前提下,研議將建築物耐震資訊公開之可行性,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一二、建立勸募活動之資源整合平臺,以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發揮最大勸募效益
由於重大災害事故多有政府及民間團體發起勸募行為,惟公私部門資源分散未予整合,恐造成如組合屋供需失衡、捐贈資源使用效率不彰,以及捐助善款流為他用等未妥情事,除無法發揮資源運用最大效益,亦辜負捐助人之初衷。是以,對於重大災害之勸募活動,允宜成立資源交流平臺,整合各公益團體之勸募專案,詳細公布每一勸募專案之需求分配制度,包含志工招募、物資需求、財務需求等訊息,並主動公布尚欠缺之物資或資金缺口等資訊,使民眾在資訊充足、公開透明之環境中貢獻愛心,發揮勸募活動之最大效益。
(分機:1926林靜玟、1923 沈寧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