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代起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蔚為國際趨勢。而台灣以BOT方式辦理之先例,最早可溯及1887年劉銘傳採「招集商股」方式興建之基隆至台南600里縱貫鐵路;近年政府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積極制定有關規範,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獎勵民間參與國軍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等。嗣後行政院整合相關法令,於89年2月制定實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 ,期透過引進民間資金與人才,彌補政府效能缺口,以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加速社會經濟發展。
近年我國政府財政狀況益趨嚴峻,其中公共建設經費受到法律義務支出及社會福利支出等之排擠而有逐年減少趨勢;以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例,90年度公共建設預算規模達4,615億元,惟自101年度以後,每年度公共建設預算縮減至3,000餘億元(詳附圖1-1)。然政府辦理公共建設不僅關乎國家經濟成長動能,亦與地方發展息息相關,故各級政府均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以減少財政負擔。據財政部統計,迄105年3月底促參案件辦理件數計1,391件,簽約金額為1兆1,595億元,所減少財政支出達1兆2,625億元,相對增加之財政收入為7,676億元;不僅得以協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亦具紓解財政負擔之效。
綜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雖可彌補政府效能缺口並挹注財政收入,惟促參法實施10餘年來仍無法擺脫圖利財團疑慮,其中促參政策失衡、未確實掌握陸資參與情況、提前解約案件比率甚高、政府承擔融資保證負債之適當性及獎勵地方政府制度未完善等問題,更係各界關注重點,允有進一步探討必要。本文將先敘明促參政策發展歷程,促參法最新修正概況,蒐集促參案件辦理方式、相關規定及值得檢討之重大案例,俾檢討其執行成效,以期對促參政策之實施研提建議事項。
附圖1-1: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及公共建設規模
※註:1.資料來源,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P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