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近年我國重大稅制改革成效之檢討

二、遺產及贈與稅制度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我國重大稅制改革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近年我國重大稅制改革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一) 背景與現況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制度自62年完成立法施行以來,均維持總遺產與總贈與稅之架構,主要以被繼承人、遺贈人與贈與人為租稅之主體。70年、84年、89年及90年歷次修法,主要涉及農地免稅、信託課稅、擬制遺產相關規定、提高免稅額及簡化課稅級距等事項。97年財政部基於「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最高級距稅率為50%,易產生規避誘因,納稅義務人為規避稅負,未必能將資產作最適配置,不利資本累積,無法兼顧效率」,爰為提升資本運用效率及納稅依從度,落實租稅公平,提出遺贈稅之修法。主要修正內容為稅率結構由原先累進稅率最高50%,調整為單一稅率10%,並大幅提高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由700萬元及1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及220萬元,調幅分別高達71%及120%,同時放寬遺贈稅分期繳納之期間由12期延長為18期。

(二) 調整為單一比率稅率後,減稅利益主要由高財產所得者享有

近年來我國面臨房地產炒作情況嚴重、貧富差距日益擴大、所得分配惡化及籌措長期照護財源等,對於現行遺產及贈與稅制度有諸多討論,包含:單一稅率10%是否過低、免稅額度及稅基漏洞過多等。附表3-4顯示98年度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調降稅率至單一稅率10%前後,遺、贈兩稅稅收之變化情形。為避免金額較大之遺產稅案件影響分析,表中單獨列出大筆稅源(單筆核定稅額10億元以上)及扣除大筆稅源後之遺產稅稅收。修法前3年度(95-97年,不含大筆稅源),平均遺產稅稅收為217億元,惟最近3年度(102-104年度)平均遺產稅稅收僅144億元,較之減少73億元,減幅達34%。反之贈與稅稅收在98年度修法提高免稅額度至220萬元且稅率降為單一稅率10%後,金額顯著地上升,修法前3年度(95-97年度)平均贈與稅稅收為56億元,最近3年度(102-104年度)平均贈與稅稅收成長至120億元,較之增加64億元,增幅高達114%,主因係98年稅率降為10%後,高所得者增加贈與行為及進行租稅規劃所致。雖贈與稅稅收有所成長,惟遺、贈兩稅總和之稅收占全國總稅收比率呈現下滑趨勢,從95年度之1.8%,滑落至104年度之1.5%。

財政部於97年度提出之遺贈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指稱,遺贈稅課徵之目的,在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及代際間移轉造成之分配不均問題。惟98年度通過修法實施迄今,不但尚未呈現上揭政策效果,另一方面,贈與稅稅收大幅增加,顯示高所得族群代際間之財富移轉情形仍相當頻繁,且當贈與金額超過該年度免稅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就贈與淨額繳納10%贈與稅即可合法贈與。換言之,98年度遺產及贈與稅稅制之變革,提供贈與人便利之租稅規劃渠道。另財政部104年度委外研究亦指出,遺產稅之減稅利益主要由高財產者所享有,中低財產者不但未受其利,反而負擔增加;不論以91年至97年與98年至103年之遺產稅核定資料比較,或單就103年遺產稅核定資料進行稅制改革前後有效稅率之比較,98年稅率結構變動後,明顯造成租稅負擔反累進之情形。

附表3-4:我國遺產及贈與稅95-104年度稅收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稅目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稅收實徵數

遺產稅(1)

235

218

239

172

313

158

193

141

135

184

大筆稅源(2)

0

0

41

0

120

0

63

0

0

29

遺產稅

(扣除大筆稅源)

(1)-(2)

235

218

198

172

193

158

130

141

135

155

贈與稅(3)

52

67

51

51

91

78

90

97

120

144

合計(1)+(3)

287

285

290

223

403

237

283

237

254

327

占全國總稅收比率

1.8

1.6

1.7

1.5

2.5

1.3

1.6

1.3

1.3

1.5

※註:1.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2.大筆稅源係指單筆核定稅額10億元以上之遺產稅案件。

(三)修法缺乏整體考量,致稅制仍存在部分問題

97年10月財政部提出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0%之法律修正案,當時財政部部長97年12月3日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接受質詢時說明,該次修法國庫預期有192億元之稅收損失,惟未規劃相關補充稅源,且對於資金回流之金額與效果,該部也未估計或有相關統計資料。另贈與稅在稅制設計上乃遺產稅之補充稅,防杜生前以贈與方式規避死後遺產稅之課徵,惟近2年度(103及104年度)遺產稅稅收(扣除大筆稅源)與贈與稅稅收幾已不相上下,前者較後者分別僅多出15億元及11億元,贈與稅頗有反客為主之現象,主因98年通過修法調降贈與稅稅率至10%,又房地合一稅制自105年度起開始施行,高所得者基於租稅考量,將名下房地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導致104年度贈與稅收達144億元,創下歷史新高,亦使該年度贈與繼承占總移轉登記比率,從97年度之13.63%,上升至104年度之24.04%,大幅提高逾10個百分點。另當前與遺產及贈與稅相關之租稅優惠、減免之法律多達11項,合計18條條文,財政部宜適時與各部會通盤檢視遺贈稅相關法規,比照現行所得稅擬具稅式支出報告。

(四) 稽徵成本率為國稅中之次高者

稽徵成本係徵課費用,指稅捐稽徵所需之費用,包含直接費用(人事費、業務費、獎補助費等)及間接費用(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等)。附圖3-4說明最近10年度(95-104年度)我國總稅收及主要國稅之稽徵成本率(稽徵成本占該稅實徵淨額比率),其中遺產及贈與稅之稽徵成本率為國稅(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中之次高者,僅次於100年6月1日起實施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高於全國總稅收之稽徵成本率,除99年度之1.9%小於2%外,其餘各年度介於2.3%~3.4%之間,即每課徵100元遺贈稅,需花費稽徵成本約2至3元多。目前遺贈稅稅率僅10%,過高之徵課費用導致平均有效稅率更為降低,財政部104年度委外研究指出,90-103年度遺產稅平均有效稅率僅4.43%。

稽徵成本之高低,雖不盡然反映稅務行政之良窳,但倘能分析稽徵成本之歷史資料及長期趨勢,並進而加以檢討,提出因應方案降低稽徵成本,不僅可增加國庫稅收實徵淨額,且可提升稽徵行政效率,對於維護稅制之公平性與合理性亦有所助益。詢據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一生累積財產為課稅範圍;贈與稅則以贈與財產為課稅範圍。所稱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境內及境外財產均應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由於遺產係歷經終生財產變動而累積,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複雜,應課稅之財產種類繁多卻又不似營利事業設有相關帳簿文據可資查核,且稽徵機關對境外財產難以行使稽徵權進行調查,如納稅義務人未誠實自動申報,稽徵機關甚難掌握,故稽徵成本相較其他常態性定期申報之稅目(例如: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為高。

附圖3-4:我國95-104年度全國總稅收及主要國稅之稽徵成本率概況圖 單位:%

※註:1.資料來源,104年財政統計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