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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四、退休年齡較世界先進國家為早,加重年金負擔,恐不符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黃彦斌

(一)先進國家多朝延後退休年齡之方向規劃

相較世界各國老年人口比例由7%增加到14%之(高齡化到高齡社會)時間歷程,法國歷時127年、澳洲73年、英國47年、德國40年,我國從高齡社會邁入高齡化社會僅歷時25年,與日本24年相近,而預計我國由從高齡化邁向超高齡社會僅8年,老化速度更遠高於多數國家,各主要國家為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之趨勢,所導致之勞動力不足問題,多朝延後退休年齡之方向規劃,例如德國延後請領年金退休金之年齡,自2012年至2029年逐步由65歲提高至67歲;加拿大則是自2023年至2029年逐步延長退休年齡由65歲提高至67歲;比利時則宣布2030年退休年齡將延至67歲;日本法定退休年齡自2016年4月起將從60歲上調至62歲,在2025年前逐漸上調至65歲;新加坡則規範2017年延長重新僱傭年齡至67歲等。

(二)退休年齡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恐不符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

據近10年來我國之退休年齡觀察(詳附圖6),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年齡,各為軍職人員約25歲至27歲、公務人員約50歲至56歲、教育人員約56歲至58歲及勞工約為56歲至60歲;請領月退休金之年齡,軍職人員約42歲至44歲、公務人員約55歲至56歲、教育人員約53歲至54歲及勞工多落在61歲,相較於OECD國家2014年退休年齡(詳附圖7),僅土耳其(Turkey,58歲)及斯洛維尼亞(Slovenia,58.3歲)低於60歲,餘皆高於60歲,且有約半數國家逾65歲以上,國人之退休年齡明顯偏低,恐不符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

(三)持續檢討各職域延後退休年齡之可行性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世界潮流之趨勢,我國已於97年修法將勞工之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漸次延長至65歲,同年,勞工保險條例新增老年年金增額、減額給付規定,並延後支付年金之年齡,自107年起提高1歲為6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115年達上限65歲,以鼓勵勞工延後退休。另外,100年實施提高公務人員退休門檻,由原任職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為「75制」改為「85制」,及廢止「55專案」以延後國人退休年齡,惟教育人員未併同修法,因此仍維持「75制」,且適用「55專案」,以104年度為例,估計增額支出約5.34億元,另軍職人員亦未調整服現役20年以上或服現役15年以上滿60歲得支領月退休金之相關規定,其合理性恐有商榷空間。

附圖6:軍公教人員及勞工退休年齡統計圖

※註:1.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供。

2.一次退休金就勞工而言為「老年給付」;月退休金就勞工則為「老年年金」。

3.支領月退統計資料係包含兼領月退休金。

附圖7:OECD國家2014年退休年齡統計圖

※註:1.資料來源,OECD,Pensions at a Glance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