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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一、基金管理及監理機關組織型態仍以行政機關為主,較缺乏彈性,不利績效之提升,允宜參考先進國家作法,俾利提升管理及監理機關專業及獨立性 日期:105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各類年金制度財務狀況及其基金經營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陸、我國各類年金制度基金經營績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黃彦斌

(一)管理機關多為行政機關,其組織人力、薪資待遇缺乏彈性,不利專業性之提升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及公共退休基金之管理機關組織型態仍以行政機關為主,在人力運用、薪酬待遇等層面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陞遷法、俸給法等人事法令約束,往往缺乏彈性,不易吸引專業人才任職。目前包括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其所屬具投資專業並實際負責基金運用人員之薪俸水準,與金管會專業人員存在相當落差,不利進用專業人才。行政院雖曾函示同意,可視當年度投資績效達標情形,發給各該機關實際負責投資人員差額獎金,惟實際上,所需經費仍需由各該機關年度可用預算額度內調整支應,在用人費用緊縮之情況下,前揭激勵機制不易落實。

(二)管理、監理機關首長由政務人員出任,較易受政治干預,且監理機關在人員組成及運作上,允宜提升其專業性及獨立性,以提升經營績效

目前各基金管理機關中,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首長由銓敘部部長兼任;在監理機關方面,包括勞動基金監理會、公保監理會、國民年金監理會及退撫基金監理會之首長分別由勞動部政務次長、銓敘部部長、衛福部政務次長及考試院副院長兼任,鑒於前揭首長均屬政務人員,不一定熟稔基金投資運用之專業,又在管理、監理決策上不免受政治干預影響,偏向短期操作,而未重視長期經管措施。尤其監理機關負責各該基金投資運用業務之審議,允宜強化其組成人員之投資及風險管理專業,並調整其監督做法,以提升獨立性及專業性,進而改善營運績效。

(三)先進國家基金管理機關組織多以獨立機關或民間機關型態存在

觀察主要國家基金管理機關治理架構,其監理機關型態雖以行政機關為主,惟在管理機關方面,多以獨立機關或民間機關型態存在(詳附表42)。以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管理董事會為例,該董事會即屬政府獨立機關,可採業界待遇外聘投資專家,負責投資業務員工之俸給來自投資資產所得;亞洲鄰國日本之年金監督業務由厚生勞動省辦理,另年金運用管理、保險行政業務分別由年金績立金管理運用獨立行政法人(GovernmentPensionInvestmentFund)、特殊法人日本年金機關(JapanPensionService)辦理,用人及人員薪資具高度彈性。鑒於目前我國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在財務給付設計上多屬確定給付制,又各基金管理機關辦理各該基金投資事務屬性符合具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且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以及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參照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2項)等條件,各基金主管機關可參酌美國或日本之作法,在政府仍承擔最終經營責任下,將管理機關改採政府獨立機構或行政法人之模式,以提升年金之管理及經營效率。

附表42:主要國家社會保險及退休基金之治理架構型態比較表

國別

治理

架構

我國

美國

英國

新加坡

智利

韓國

日本

監理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行政法人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管理

行政機關

獨立政府機關

民間業者

民間業者

準政府機關

獨立行政法人

運用

國營公司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國發會103年度委託研究報告-我國政府基金管理組織整合及轉型可行性評估、103年度考試院韓國年金考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