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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災害防救相關制度之檢討

二、部分基層災害防救組織設置與規定未盡相符,且現行員額配置與進用制度容有流動性高及不易累計災防專業知能之情形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災害防救相關制度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近年我國災害防救相關制度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我國災害防救係採「地方負責、中央支援模式」,地方政府為第一線執行者,中央政府則擔任後續增援協助角色,而鄉(鎮、市)公所為政府最基層與最前線之災害防救行政組織,其災防能量,實為影響災害防(搶)救工作成敗之關鍵因素之一。惟目前我國基層災害防救組織之設置、員額配置與進用制度容有待改善情形,分述如下:

(一)截至105年底止,仍有部分鄉(鎮、市)公所未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設立災害防救辦公室

依災害防救法第9 條及第11 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須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災防辦)執行各該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然經審計部106年間調查結果,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成立災防辦,惟仍有屏東縣、花蓮縣、金門縣轄區23個鄉(鎮、市)公所,以囿於人力及經費有限、無獨立空間可供使用、未訂定設置要點、認無設置實際效益、運用災害應變中心替代等因素為由,迄未成立災防辦,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二)各級地方政府之災防辦多採兼辦方式設置,並存有位階及實質功能不足之情形

目前各級地方政府已成立災防辦者,均採任務編組,非以正式組織設立,部分組織之位階未能直接隸屬於首長,且主要係由消防局及民政課兼辦(詳附錄一)。按災害防救法並未對地方政府之災防辦組織型態特別設限,係尊重地方政府之裁量權,然審計部於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僅以消防單位及民政課為災防辦維運人力之主要單位,除造成業務運作扞格、災害防救事務權責配置失衡外,亦衍生其他災害主責局處未積極主動支援、災害防救工作推行不易、資源整合困難等現象。此外,行政院於106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報告中亦建議,部分公所雖已設置災防辦卻未實際運作,宜落實召開工作會議。由前述調查及訪評結果可窺知,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之災防辦因位階不足或未獲重視等,並未發揮實質功能,允宜研謀改進之道。

(三)105年底全國鄉(鎮、市)公所專職承辦災防業務人力僅73人,兼職職務異動頻繁,肇致不易累計災防經驗及專業知能

依災害防救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有關災害防救業務,歸屬於民政課業務範圍,惟囿於地方政府財政及員額限制等,各公所民政課多未設置災害預防專職人員,係由民政課人員兼辦相關業務。經審計部統計,截至105年底止,全國各公所承辦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實際人員,計有1,216人,其中專職人員僅73人(占6.00%),逾9成災害防救業務承辦人員為兼職。然因幾無配置專任員額,基層承辦人員面臨兼辦工作責任重、壓力大(例如須於第三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輪值、面對民眾處理災害事務等),久任意願較低,致異動頻繁且流動性高,不易累積經驗與專業知能,恐不利於災害防救業務之推動與遂行。

(四)截至107年6月底止,尚未達成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於106年完成建置災害防救職系之策略目標

按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工作,實需具備相當程度之專業技能與業務經驗,惟現行基層災害防救業務係由民政課兼辦,其人員多為一般民政職系,尚乏水利、環保、農業、土木、資訊、氣象等背景,且未接受專業訓練,加上尚需辦理其他業務等,致難以系統規劃災害防救計畫與施政。依審計部於106年間調查結果,除臺北市、臺南市、彰化縣等7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外,其餘市、縣轄區內公所多數缺乏可製作防災地圖之專業職能人員,部分公所甚至缺乏具備協助製作防災地圖之相關人員,顯示基層防救災人員之培訓及專業素養仍待強化。

暌諸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102年版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該會報已觀察到我國未能建置合理之災害防救人員進用制度所造成之影響,爰將「強化專責、專職與專業之災害防救施政,建置災害防救職系」列為18項策略目標之一,並指出有必要於5年內(102年至106年)建置災害防救專業職系。然截至107年6月底止,行政院尚未如期達成前開策略目標,詢據該院說明,災害防救相關專業職系建置,有助於強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人員之專業知能,並建構專業認同等,仍有其必要性,惟行政院刻正在不增設職系原則下,推動設置「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考量此一政策推動迄今已5年餘,允宜督促相關機關賡續積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