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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二八、部分社會福利支出以指定用途收入挹注,惟其穩定性仍須追蹤評估,俾利財源妥適籌措規劃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歲入及融資理財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為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危機,政府相繼推出各類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醫療保健等措施,以致社福利支出逐年成長,迄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社會福利支出已達5,245億元,占政府總歲出比重為24.9%,且以社會保險為最大支出,部分保險計畫雖採彈性費率機制,惟費率調整仍需考量社會經濟發展現況,並納入民眾意見等因素為綜合評估,恐緩不濟急,為拓廣可運用之財源,主管機關陸續規劃以指定用途收入做為專款專用財源,其挹注情形如下:

(一)社會福利支出各類指定用途專屬財源現況

現行各類社會福利支出有以指定用途收入為補充性財源,如公益彩券盈餘、公益彩券回饋金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以指定用途稅收為專屬財源,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菸酒稅及營業稅等(詳附表1)。

近3年度(105年度至107年度)各項收入決算數分別為公益彩券盈餘介於265.96億元至284.29億元、公益彩券回饋金每年27億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介於281.28億元至346.68億元,其餘5項指定用途稅收合計介於463.24億元至829.63億元,以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帳列數442.91億元至466.36億元為最高(詳附表2),其中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呈現減少趨勢,另公益彩券盈餘收入107年度亦較上年度下降,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較106年度增加,係因配合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所需經費,於106年06月14日起調高應徵稅額所致。

附表1: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法令依據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徵收依據與用途

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益彩券發行盈餘專供社會福利支出(50%)、國民年金(45%)及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

公益彩券回饋金

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4點規定,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依甄選出價結果,繳付財政部回饋金,用於弱勢族群就業服務事宜、推展社會福利、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等相關支出及行政費用。

菸品健康福利捐註2

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菸品應徵收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及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癌症防治、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社會福利及長期照顧資源發展、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所需經費。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課收入優先撥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供作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用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之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經財政部國庫署洽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目前僅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10%調增至20%以內增加之稅課收入,提供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所需各項經費。

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

依菸酒稅法第 20之1條規定,菸酒稅之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提供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所需各項經費(106年06月14日實施)。

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將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高額獎金、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之租金收入等列為補充保險費計費基礎,計收補充保險費,以穩固健保財源,自102年度起實施。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相關法規資料。

2.菸品健康福利捐用途依108年5月24日修正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修正。

附表2: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105年度

決算數

106年度

決算數

107年度

決算數

公益彩券盈餘

26,595,892

28,428,833

26,706,634

公益彩券回饋金

2,185,625

2,172,758

2,318,430

菸品健康福利捐

34,367,517

32,333,473

28,127,982

指定用途稅收(1-5)

46,324,296

54,809,802

82,880,740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註2

2,033,000

1,811,000

1,584,000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註2

-

2,194,150

3,142,523

3.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註2

-

182,761

3,417,632

4.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註2

-

5,524,380

28,183,300

5.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註3

44,291,296

45,097,511

46,553,285

※註:1.資料來源,整理財政部賦稅署及衛福部所屬各基金提供。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決算數,係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提供。

3.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提供,健保補充保費係該基金各年度帳列數(因繳稅義務人繳款及更正調整作業等時間性差異存在,年度結束將權責發生制之估列數入帳)。

(二)部分社會福利支出以指定用途收入挹注,允宜追蹤其穩定性,俾利財源籌措規劃

109年度前揭挹注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源估計合計達1,283.34億元,除公益彩券盈餘較108年度估計數減少36.573億元外,其餘5項指定用途稅收預算估列808億元,亦較108年度減少31.367億元,其中以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減少23.95億元最高,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減少7.42億元(詳附表3);鑒於公益彩券盈餘與菸品健康福利捐屬於補充性財源,而指定用途稅收尚具有機會稅特性(如遺產稅與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且房地合一稅收入、特種貨物稅及菸酒稅易受經濟景氣波動影響,故難謂穩定性財源,為確保社會福利措施永續運作,允宜賡續追蹤與觀察該等補充性財源之實際收入情形,俾規劃穩定性且可運用財源,以因應我國逐年增加社會福利支出之需求。

附表3: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稅收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108年度

預算數

109年度

預算案

增減(109-108)

合計

133,630,921

128,336,913

-5,294,008

公益彩券盈餘

23,993,625

20,336,304

-3,657,321

公益彩券回饋金

2,700,000

2,700,000

0

菸品健康福利捐

23,000,000

24,500,000

+1,500,000

指定用途稅收(1-5)

83,937,296

80,800,609

-3,136,687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174,000

2,174,000

0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3,689,100

2,947,000

-742,100

3.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

6,300,000

6,300,000

0

4.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

23,300,000

23,300,000

0

5.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

48,474,196

46,079,609

-2,394,587

※註:1.資料來源,整理財政部賦稅署、國庫署及各基金提供。

2.財政部賦稅署僅提供各稅收之預算編列數,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預算數,係依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提供之資料。

綜上,我國部分社會福利支出以指定用途收入為財源,雖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不易遭到其他支出項目排擠,惟該等補充性財源能否長期性支應未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需求之成長,仍需賡續追蹤,並落實社會保險計畫財務評估,俾利及早規劃財源。

(分機:1930芮家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