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07年3月起已正式邁入高齡(aged)社會,預計於115年進入超高齡(super-aged)社會;另依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自88年起至108年3月底止,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由64.89萬人增為117.48萬人,占總人口數比率亦由2.94%成長至4.98%,顯示行動不便人士(包括年長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大眾運輸系統之需求將愈趨強烈。又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4條之1規定,運輸營運業者與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當路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近年來中央政府運用各期公路公共運輸計畫之補助,鼓勵使用無障礙車輛及推動場站無障礙設施等。經查:
(一)截至108年4月底,全國低地板公車比率已近6成,惟仍有部分縣市政府之低地板公車比率顯著偏低,允宜研謀改善
1.國際推動低地板公車現況: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調查國際推動低地板(含通用設計,以下同)公車概況顯示(詳附表1),倫敦、柏林及紐約等城市已近乎全數採用低地板公車,且各國亦多有設定提升低地板公車比率之願景,顯示推動無障礙運輸已成為世界許多重要都市及國家之發展趨勢。
附表1:國際推動低地板公車之概況
都市/國家
現況
目標
倫敦/英國
98% / 58%
109年長途巴士均需具備無障礙設施
柏林/德國
100% / --
首爾/韓國
44% / --
111年85%、114年100%
紐約/美國
100% / 98%
新加坡
80%
109年100%
香港
89.3%
106年起所有專營巴士公司(除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外),均具備無障礙設施
※註:1.資料來源,摘自「低地板公車運輸服務推動策略之研究」,第30頁。
2.本表--表示未取得相關資料。
2.我國低地板公車推動情形:詢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明,該總局自99年迄108年4月已核定補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購置低地板公車超過3,700餘輛,全國低地板公車比率由100年10.82%,提升至108年4月59.5%,初具成效。惟由各縣市低地板公車比率觀之(詳附表2),多數縣市政府比率仍未達5成,其中部分縣市政府甚至全無低地板公車,恐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基礎公共運輸服務,允宜深入瞭解原因,並妥謀改善對策。
附表2:108年4月底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低地板公車比率
單位:輛
公路汽車客運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2,644
5,172
51.12%
市區汽車客運(縣市別)
縣市別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新北市
1,323
2,374
55.73%
臺北市
3,000
3,604
83.24%
桃園市
339
819
41.39%
臺中市
1,113
1,486
74.90%
臺南市
166
369
44.98%
高雄市
473
1,002
47.21%
宜蘭縣
48
108
44.44%
新竹縣
3
30
10.00%
苗栗縣
4
17
23.53%
縣市別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彰化縣
17
35
47.57%
南投縣
5
6
83.33%
雲林縣
6
9
66.67%
嘉義縣
18
30
60.00%
屏東縣
17
107
15.89%
臺東縣
-
8
0%
花蓮縣
16
18
88.89%
澎湖縣
17
60
28.33%
基隆市
68
154
44.16%
新竹市
15
97
15.46%
嘉義市
-
22
0%
金馬地區
19
122
15.57%
小計
6,667
10,477
63.63%
汽車客運合計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9,311
15,649
59.50%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本報告整理。
2.本表-表示無數值。
(二)多元無障礙運輸服務分別由交通部及衛福部負責,資源運用效率尚待整合提升
我國無障礙運輸服務係分由交通部及衛福部負責,交通部透過地方政府補助運輸業者購置低地板公車及無障礙計程車,衛福部則透過公益彩券盈餘補助復康巴士。據研究指出,由於各縣市復康巴士數量有限,且搭乘費用較低(多為免費或為一般計程車費用之1/3等),常造成供不應求之情況,惟得標之經營者非交通專業團隊,時有產生經營績效欠佳之情形,或有資源未能有效運用之虞,爰此,交通部與衛福部允宜強化合作,整合提升無障礙運輸服務之資源運用效率。
(三)無障礙運輸及場站設施仍待持續強化,並適時檢視相關措施及規範之妥適性
交通部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目前該辦法第二章針對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部分,已規範應設置輔助乘客上下車之無障礙設施(如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引導設備等)及輔助乘客乘坐之無障礙設施(如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等)。惟目前公車候車設施及動線規劃往往未能友善輪椅使用者,時有被其他乘客或路樹擋住,致司機未能看到120公分輪椅使用者,而錯失上車機會等情形,顯示目前規範之無障礙設施仍有持續改善精進之空間,允宜定期檢視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運輸之需求,並適時檢討相關措施及規定之適足性。
綜上,104年12月16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53條規定後,除少數例外狀況外,各運輸營運業者,於所服務路線提供適當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成為必要措施,惟截至108年4月底止,多數縣市政府之低地板公車比率仍未及5成,允宜深入瞭解原因,妥謀改善對策;此外,允應強化整合多元無障礙運輸服務資源,並適時檢視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運輸服務相關措施及規範之適足性,俾有效達成101年公路公共運輸政策白皮書「打造行無礙的社會生活環境」之理念。
(分機:1937叢宏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