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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六二、山坡地超限處理計畫已屆期11年仍有尚在清查者,復已解除列管後再違規比率不低,恐不利水土保持,允宜研謀改善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歲出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我國地狹人稠、山高嶺峻、山坡地占總土地面積達72.88%,形成河川流短坡陡,加以位處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界並受極端氣候影響,水土保持更顯重要,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除於91至96年度辦理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外,該會所屬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自98年度起亦以4年為一期程連續推動3期之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並搭配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易淹水計畫)、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流綜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前瞻計畫)辦理山坡地整治,期達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等目的。惟相關計畫推動多年仍有山坡地未完成查定、超限利用土地尚在列管清查中及已解除列管者部分縣市再違規率偏高等情事,均待研謀改善。茲說明如下:

(一)山坡地依法應按土地自然形勢等因素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

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我國分別於65年4月29日、83年5月27日制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山保條例)及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保法)。依山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及第25條第1項規定,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劃定各種使用區;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且水保法第22條第1項亦有類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山坡地超限利用者限期改正之規定,顯示山坡地之限度利用管制係水土資源保育維護之重要環節。

(二)為因應氣候變遷,自執行易淹水計畫以來,已編列逾567億元辦理上游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

為減輕極端氣候所帶來強降雨造成之土石流災害,農委會除以公務預算辦理上游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等業務外,亦分別配合行政院政策於易淹水計畫、流綜計畫及前瞻計畫之「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水土保持及山坡地整治」等編列特別預算加強辦理,依該會所提供資料,迄109年度已編列特別預算369.32億元,加計103至109年度編列於公務預算之198.54億元,總計近年來已編列逾567億元辦理河川上游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詳附表1)。

附表1:近年來農委會投入河川上游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之相關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預算來源

期 間

預算數

決算數(執行數)

累計實現數

應付數

保留數

合計

易淹水計畫特別預算

95-102年度(第1至3期)

24,485,000

24,046,542

-

-

24,046,542

流綜計畫特別預算

103-106年度(第1至2期)

5,600,000

5,497,303

6,424

765

5,504,492

107-108年度(第3期)

2,782,000

1,457,687

-

-

1,457,687

前瞻計畫-「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水土保持及山坡地整治」特別預算

106-107年度(第1期)

1,576,000

1,158,792

93,347

84,511

1,336,650

108-109年度(第2期)

2,489,200

83,245

-

-

83,245

公務預算

103-107年度

13,613,311

11,936,899

191,107

746,893

12,874,899

108年度

3,019,186

829,000

-

-

829,000

109年度

3,222,000

-

-

-

-

合 計

-

56,786,697

45,009,468

290,878

832,169

46,132,515

※註:1.資料來源,水保局官網公布流綜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07-108年度)、前瞻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108-109年度)與公務預算之108年1月至6月半年結算報告及農委會提供,其中前瞻計畫特別預算僅列辦理「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水土保持及山坡地整治」部分。

2.表列預、決算數如屬跨年期,例如易淹水計畫特別預算計3期自95至102年度,則其預、決算數係以加總呈現,其中預算數除109年度公務預算為預算案數外,餘均為法定預算數。

3.表列108年度預算累計實現數均統計至6月底止。

(三)全國山坡地利用限度迄未完成全面查定,復以「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已屆期11年仍有列管尚在清查者

依山保條例第3條之定義,迄107年底我國山坡地面積為98萬2,349公頃,約占臺灣土地總面積之27.14%,為避免山坡地超限利用影響國土保育,該條例於75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時即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省(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惟迄至107年底執行已逾30年仍有1萬4,387公頃未查定。另為加強處理山坡地超限利用問題,行政院院長於90年8月8日第2746次院會對農委會研提「加速全面造林整治土石流計畫」裁示,山坡地超限利用之徹底解決,請各相關機關全力配合執行,爰農委會於91年據以公告實施「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實施期程為91至 96年度)並比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放獎勵金,鼓勵農民造林,以處理所列管超限利用土地計5萬1,791筆、面積3萬4,619.02公頃。然依該會所提供資料,迄107年底該計畫屆期11年仍有1,828筆、面積668.79公頃超限利用土地尚在列管中,主要係地方政府仍在辦理清查作業,允待督促其強化辦理進度。

(四)山坡地違規使用件數仍高,且部分縣市以恢復自然植生覆蓋解除超限利用列管者再違規率不低,恐有礙水土保持

依前開山保法及水保法之規定,經查定為超限利用之山坡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復依水保局100年1月6日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012 號函釋,超限利用之山坡地如已「恢復自然植生」,意即其已無實際經營或使用行為,則可解除列管。然依農委會所提供迄至107年底之資料,解除列管案件經清查後再違規率達14.47%,其中彰化縣、嘉義縣及花蓮縣更高達64.88%、55.61%、33.31%(詳附表2),不利國土保安。另前開所述水保局自98年度起迄今以公務預算連續推動3期之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均將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之監督檢查、疑似違規使用案件查復及違規使用取締等列為「山坡地監督管理」之重要工作項目,惟依所提供資料(詳附表3),自104年度以來每年疑似違規使用及違規遭裁罰之案件數均高逾6千件、2千件,顯示現行罰則恐無法有效遏止違規行為,不利山坡地保育。

附表2:迄107年底各縣市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因恢復自然植生覆蓋解除列管及清查再違規概況表 單位:筆;公頃;%

縣市別

恢復自然植生覆蓋解除列管

清查後仍違規

尚未完成清查

再違規率

(C=B/A*100%)

筆數

面積(A)

筆數

面積(B)

筆數

面積

宜蘭縣

495

371.78

62

57.26

0

0

15.40

新北市

603

538.98

99

59.57

0

0

11.05

桃園市

501

254.04

11

12.08

0

0

4.76

新竹縣

507

267.22

54

19.74

0

0

7.39

新竹市

11

7.86

0

0.00

0

0

0.00

苗栗縣

506

254.92

0

0.00

0

0

0.00

臺中市

643

390.53

6

3.61

0

0

0.92

南投縣

1,013

668.93

74

55.82

0

0

8.34

彰化縣

51

30.58

30

19.84

0

0

64.88

雲林縣

147

82.60

30

12.62

0

0

15.28

嘉義縣

241

101.71

170

56.56

0

0

55.61

嘉義市

7

1.92

0

0.00

0

0

0.00

臺南市

333

314.70

5

4.31

0

0

1.37

屏東縣

337

143.89

8

2.52

0

0

1.75

臺東縣

934

901.17

80

85.07

0

0

9.44

花蓮縣

1,381

1,213.91

313

404.32

0

0

33.31

高雄市

390

509.62

46

82.82

0

0

16.25

合 計

8,100

6,054.36

988

876.14

0

0

14.47

※註:1.資料來源,農委會提供。

附表3:98至107年度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及山坡地疑似違規使用與裁罰情形彙整表 單位:次;件

年度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山坡地疑似違規使用案件

裁罰違規案件

其他處罰案件

限期改正案件

合計

已改正

未改正

改正中

未填檢查紀錄

小計

98

1,984

-

439

817

79

0

25

921

1,360

99

2,286

-

375

920

53

0

15

988

1,363

100

2,544

5,780

325

875

67

0

34

976

1,301

101

2,263

6,984

460

1,014

133

0

24

1,171

1,631

102

2,249

5,314

414

1,077

126

1

38

1,242

1,656

103

2,199

4,484

443

1,378

271

0

26

1,675

2,118

104

2,022

6,396

682

1,423

363

0

22

1,808

2,490

105

2,548

7,199

622

1,398

492

0

22

1,912

2,534

106

3,096

7,568

471

1,279

319

45

66

1,709

2,180

107

2,939

6,057

460

1,064

119

384

340

1,907

2,367

※註:1.資料來源,農委會提供。

綜上,為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依山保條例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土地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經查定為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農委會並分別於特別預算及公務預算編列經費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惟迄至107年底除有山坡地利用限度未完成全面查定及超限利用土地列管多年仍在清查中之情事外,尚有部分縣市以恢復自然植生覆蓋解除超限利用列管者再違規率偏高,恐不利政府多年來投入鉅資辦理山坡地水土資源保育與防洪工作,相關主管機關允宜研謀改善。

(分機:8657 石桂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