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原則係於相關法律明文規範主管機關、應(得)委託之保險人及行政經費負擔情形,惟目前行政經費之規範情形分歧,且編列方式及內容未盡妥適。經查:
(一)各項社會保險行政經費相關規範所定之編列上限、審議情形及負擔機關未盡一致
目前各項保險行政經費相關規範所定之編列上限、審議與負擔機關不一,謹說明如下(詳附表1):
1.行政經費之編列上限:各項社會保險相關法令原均有規範行政經費之編列上限,其中健保原係以「當年度醫療費用總額3.5%」為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之上限,然自二代健保於102年1月1日施行後,已刪除相關規定。其餘各保險雖仍定有上限規範,惟其計算基準與比率有所不同:
(1)計算基準:各保險大多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為計算基準,僅勞保以編製預算當年6月份應收保險費全年伸算數為基準。
(2)上限比率:勞保與農保以計算基準之5.5%為上限,其餘保險則以計算基準之3.5%為上限。
2.行政經費之審議機關:僅勞保與農保分別須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及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餘保險則無審議相關規範。
3.行政經費之負擔機關:健保無相關規範,實務係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之相關預算負擔;農保依法應由承保機關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之主管機關勞動部撥付;其餘保險則由各該保險主管機關負擔。
附表1:我國社會保險行政經費之規範負擔情形表
項目
主管
機關
承保機關(構)/
保險人
行政經費之規範負擔情形
法規名稱及條次
行政經費上限
審議機關
負擔(撥付)
機關
計算基準
比率%
農保
農委會
勞保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
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
5.5
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
勞保
勞動部
勞保局
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
編製預算之當年6月份應收保險費全年伸算數
5.5
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
就保
勞動部
勞保局
就業保險法第35條
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
3.5
無
中央主管機關
軍保
國防部
台銀人壽
軍人保險部
軍人保險條例第5條
年度保險費總額
3.5
無
中央政府
公保
銓敘部
台灣銀行
公教保險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
年度保險費總額
3.5
無
本保險主管機關
國保
衛福部
勞保局
國民年金法第46條
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
3.5
無
中央主管機關
健保
衛福部
健保署
無
※註:1.資料來源,相關法令(查詢日期:108年9月9日),本報告整理。
(二)各項保險行政經費編列之方式及內容未盡妥適
由109年度各項保險行政經費之編列情形顯示(詳附表2),其預算編列之方式與內容尚欠周妥,說明如下:
1.農保之行政經費編列方式未盡符合相關規範: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編列預算,…,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復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本業務暫委託勞保局辦理,準此,辦理農保所需經費依法應由勞動部撥付,惟目前實務除由勞動部及所屬機關編列預算外,農委會亦編列預算補助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及申請給付案件,似與前開規定未盡相符。
2.各項保險行政經費之預算編列形式迥異,且未能於各保險財務個體如實反映辦理社會保險之行政成本:依據各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顯示,國保之行政經費係編列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健保之行政經費主要係編列於保險人(健保署)之公務預算,部分編列於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其餘保險或有同時編列於主管機關之公務預算及保險人之基金預算(如公保),或有同時編列於保險主管機關與保險人之公務預算(如勞保、就保及農保),顯示各項保險行政經費之預算編列形式不一。又按前開表達方式,除國保與公保可逕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預算資料瞭解辦理該保險之成本外,其餘保險則未能於各該基金財務個體如實反映。
3.各保險人補助其他機關(團體)之行政事務費,並無一致之標準:查內政部(嗣配合農保之主管機關變更,自107年11月1日起改為農委會,下以農委會表達)、勞保局與健保署分別依據行政院核定計畫、行政規則及會議協商結論等,自91年、93年與84年起,補助農保、勞保及健保之部分投保單位辦理相關保險業務所需之行政事務費。其中或有按件計算(如農委會補助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審查及申請給付係以每件32元計算)、依被保險人數按月計算(如勞保局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保行政業務係以被保險人人數每人每月12.5元計算;健保署補助職業工會、農漁會辦理健保業務之人事及行政費用係以保險對象人數每人每月10元計算)、定額補助(如健保署係按鄉鎮市區公所人數分2級,每年定額補助人事行政費29萬9,000元或44萬8,500元),甚至部分項目係於補助投保單位人事行政經費外,另補助掛號、劃撥或催繳費用(如健保署補助職業工會郵件掛號、劃撥或催繳費用,按被保險人人數計算,每人每月補助17.5元),並無一致之補助標準。
附表2:109年度各項社會保險行政經費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編列內容
金額
行政經費
預算案
編列數
行政經費法定上限
行政經費編列數占年度保費收入比率
預算編列形式
農保
農委會編列部分:補助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及申請給付案件(每件32元)
1,518
無法計算
(勞保局等機關辦理部分無法計算)
185,914
無法
計算
公務預算
勞動部編列部分
無法計算
勞保、就保
無法分別計算各保險業務所需之行政經費(註2)
(其中補助職業工會及農漁會辦理勞保業務之行政事務費,按被保險人人數計每人每月12.5元,計3億2,100萬元;健保署代辦勞保職災醫療給付之行政事務費1,008萬7千元)
公務預算
軍保
人事費
87,576
114,612
172,655
2.32%
公務預算
業務設備經費
27,036
公保
人事費
172,447
245,319
792,225
1.08%
公務預算
業務設備經費
72,872
國保
人事費
233,447
1,262,114
1,807,453
2.44%
基金預算
業務設備經費
1,028,667
健保
補助職業工會、農漁會代辦之人事行政經費(按保險對象人數計每人每月10元)
678,810
5,946,056
無上限規範
公務預算
補助職業工會代辦之掛號劃撥催繳等作業費用(按被保險人人數計每人每月17.5元)
473,989
項目
編列內容
金額
行政經費
預算案
編列數
行政經費法定上限
行政經費編列數占年度保費收入比率
預算編列形式
補助鄉鎮市區公所代辦經費(保險對象1萬人以下者每年29萬9,000元;1萬人以上者每年44萬8,500元)
124,982
人事費
2,904,053
業務設備經費
1,425,939
提升保險服務成效等
338,283
基金預算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整理。
2.依據勞動部說明,配合組織改制,勞保、就保及農保之行政經費自104年度起由勞動部、勞保局、勞動基金運用局及勞動力發展署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凡人事費及行政支援等綜合性經費編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另依各業務執掌編列業務計畫,無法分別計算各保險業務所需之行政經費。另據勞保局說明,109年度農保、勞保、就保可編列行政經費法定上限合計數為232億元,該局實際編列34億元,低於可編列額度。
3.公保之行政經費除編列於銓敘部之公務預算外,亦表達於承保機構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之基金預算。
綜上,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委託保險人辦理之行政經費,雖均由政府負擔,惟囿於法令規範或預算編列形式不同等,致經費負擔機關、預算編列方式與補助標準等迥異,允宜研謀改善;此外,社會保險應建立獨立自主、兼具公平性、效率性與減少經濟負面效果之財務責任制度,政府如於負擔保險費及補助虧損之外,尚須全額負擔保險之行政經費,其合理性及是否具有效撙節之誘因等問題,殊值檢討。
(分機:1937 叢宏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