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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七五、多元社會給付設計未能有效整合,加以行政體系及內容歧異,難以釐清各機關執行責任歸屬,恐損及民眾權益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歲出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我國社會福利給付方案相當多元,其中以身分別為受益資格者相當普遍,以教育部為例,每年給付金額逾3百億元,依身分別可區分為6大類,惟現行以身分別為基礎之給付規定繁雜,加以行政體系及給付內容歧異,產生制度上之困擾,謹說明如下:

(一)以身分別提供各類給付方案,惟規定繁雜,恐造成民眾困擾

以身分作為福利給付方案在我國相當常見,如榮民對國家有特殊貢獻,國家須就其安養、就醫等提供協助,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又如原住民、農民因社會發展遭遇日益不利處境,則由原住民委員會及農業委員會提供資源,以提升經濟條件;另一時遭逢不幸處境之經濟弱勢,社會救助可適時提供援助,則由衛生福利部主政。在此設計下,各機關依照各身分所需提供各類社會給付方案,滿足民眾需求。

為求簡化,現有部分給付方案在符合一定資格者,即自動享有一定方案之給付,如低收入戶在取得低收入身分後,即可取得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健保費減免,及子女學雜費減免等之補助資格;惟部分給付方案則逐一申請,且規定不盡相同,如教育部辦理弱勢學生獎、助學計畫,有限制申請成績者,亦有以國籍、學籍作為申請資格(詳附表1)。此外,依據教育部規定1,弱勢學生包含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等,惟該部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等類型學生,另有相關計畫(詳附表2),申請者能否知悉各類規定,不無疑問。

(二)現有老年給付之年資併計與轉換承認規定繁雜,相關機關允宜加強宣導,俾利當事人主張權益

105年度至107年度我國社會保險支出分別為3,138.28億元、3,261.57億元及3,505.76億元,占同期間社會福利支出之68.21%、69.08%及71.94%,比率逐年增加。在各項社會保險計畫中,軍保、公保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明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分別領取老年給付(詳附表3),惟同為國家主導之老年給付,各年資併計與轉換承認條件亦不一致,部分年資轉換可以合併年資、轉換之後為轉入體系所承認,如公務人員與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之退撫年資,經一定之移撥程序完成後則可併入專任後身分別年資併計3;亦可分別核算併行領取者,如國民年金與勞保老年給付4;有必須擇一申請,如老農年金與其他補助或津貼5;亦有與其他系統之老年給付有折抵規定,如國民年金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等6,顯示現有各種年資併計與轉換承認規定繁雜,相關機關允宜加強宣導,俾利當事人主張權益。

參據109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第4項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退休年金及社會保險,應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為目標…,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並考量社會救助給付條件、對象及額度之差異化,審慎規劃辦理。」準此,各機關允宜遵照前揭規定,持續檢視現行各項社會福利方案是否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俾利政策實施。

綜上,我國現行各項社會福利方案,多以身分別作為政策實施對象,惟各機關各有其業管,各給付方案繁雜,增加潛在受益者之申請成本,實有檢討空間,另現有各種年資併計與轉換承認規定繁雜,相關機關允宜加強宣導,俾利當事人主張權益。

附表1:教育部辦理弱勢學生獎、助學計畫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

計畫給付內容擇要說明

106年度決算數

107年度

法定預算數

108年度

法定預算數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大專校院學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就能申請:

1.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

2.前一年度家庭年利息所得在2萬元以下

3.申請助學金時,家庭不動產價值在650萬元以下

4.前一學期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164,029

290,000

290,000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元、利息所得未逾2萬元及不動產未逾650萬元,具中國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依其就讀學校公私立別及所得級距,每學年提供5,000元至3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補助。

1,000,000

850,000

700,000

中低收入戶、區域弱勢優秀學生參加師資培育獎助金

1.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符合一定資格之師資生每個月領取獎學金8,000元(如符合資格可續領至應畢業學年度)

2.師資培育獎學金:符合一定資格之師資生每個月領取獎學金8,000元

104,776

111,793

93,883

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

依實際支出核實辦理:

1、教科書書籍費:國小最高500元,國中最高600元

2.家長會費:100元

3.學生團體保險費:依每學期廠商簽約金額

121,129

125,000

125,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附表2:教育部依身分別辦理社會福利給付計畫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身分別

項目別

106年度

決算數

107年度

法定預算數

108年度

法定預算數

合計

33,784,118

35,993,994

32,921,746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3,762,711

3,624,278

3,501,034

身心障礙者及其子女

1,691,918

2,848,139

2,836,360

兒童及青少年

24,977,127

25,804,287

23,247,289

原住民

1,564,819

2,015,025

1,809,509

僑生

146,688

147,000

142,000

其他(軍人及遺族、弱勢學生)

1,640,855

1,555,265

1,385,554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附表3:我國社會保險年金制度表

項目

公保

軍保

勞保

農保

國民年金

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

軍人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國民年金法

適用對象(加保)

1、法定機關(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第 2 條)

現役國軍官、士、兵

(第 2 條)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勞工參 加勞工保險者;經主管機關認定之 未滿 15 歲之勞工亦適用之。

(第 6 條)

1、依農會法第 12 條規定之農會會 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非前述農會會員,年滿 15 歲以 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第 5 條)

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在國 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領取年資/金額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

(第 7 條)

(現行) 保險費率(法定費率範圍)

8.28%

(一次給付者)

12.53%

(年金給付者)

(107 年~)

(7%至 15%;依精算結果覈實調整)

9.94%

(107 年~)

(8%-12%)

(第 10 條)

10%

(未含就保1%)

(108年)

(普通事故,為 7.5%至 13%,97 年7 月施行後第 3 年調高至 8%,其後每年調整 0.5%至 10%止;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第 13 條)

2.55%

(108年)

(84年3月1日 健保實施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按 6%至8%擬定)

(第 11 條)

9%

(108 年)

(第1年為6.5%,第 3 年調高0.5%,以後每 2 年調高 0.5%至上限 12%)

(第 10 條)

投保薪資

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每月保俸級距: 11,985元至 56,930 元)

被保險人月支本俸

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第 1 級 23,100元至第16 級 45,800 元

按勞工保險前 1 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11 條)

(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

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累計成長率(達 5%)時調整。

(。第 11 條)

(104年~每月投保金額為 18,282 元)

給付項目

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

(6 項)(第 3 條)

退伍、殘廢、死 亡、育嬰留職停薪與眷屬喪葬

(5項)(第3條)

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5 項)

農保: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喪葬津貼)

(5 項)(第2 條)

老農津貼

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

(4 項)(第 2 條)

年金請領條件

1、養老年金給付(第 16 條)

(1)一般條件

A.投保年資 15年以上且年滿65 歲;

B.投保年資 20年以上且年滿60 歲;

C.投保年資 30年以上且年滿55 歲。

(2)危勞降齡屆退(第18 條) 投保年資滿15年以上,不受年齡限制。

(3)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以及全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資遣)者(第18 條)投保年資未滿15 年,以15 年計,不受年齡限制。

2、遺屬年金給付

(第 22 條第 4 項、第 27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於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規定之遺族得請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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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能年金

(第 53 條)

身心障礙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給付(第 58 條)

(1)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98年1月1日年金施行後第 10 年提高1 歲,其後每2 年提高1歲至 65歲)

(2)危勞降齡:(第 58 條第7 項) 工作滿15 年,年滿55 歲

3、遺屬年金給付

(第 63-1、63-2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於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規定之遺族得請領之。

老農津貼

(第 3 條)

1、全額津貼:

(1)年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 戶籍,且於最近 3 年內每年 居住超過 183 日者;

(2)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15 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15 年以上者。

2、半額津貼:

於103年6月27日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減半發給。

1、老年年金

(第 29 條):年滿 65 歲

2、身心障礙年金(第33 條):重度以上並經評估無工作能力。

3、遺屬年金

(第 40 條):加保期間死亡、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或於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註:1.資料來源,整理法源資料庫及勞工保險局、台銀人壽及台灣銀行網站。

(分機:1931 何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