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厚植文化國力,帶動文化參與,建構由下而上之文化公共支持體系,重現土地與人民之歷史記憶,爰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新增文化部主管「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四期)計畫」(以下簡稱歷史4期計畫)20.52億元辦理。謹就該計畫內容評析如下:
(一)歷史4期計畫為延續歷史3期計畫,109年編列首年預算案數20.52億元
文化資產保存為建構國家主體性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文化部於95至98年度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99至104年度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期)計畫(以下簡稱歷史2期計畫),105至108年度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3期)計畫(以下簡稱歷史3期計畫)。文化部為延續108年底期滿之歷史3期計畫,爰提出歷史4期計畫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6日核定。歷史4期計畫主要係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各項法定業務,各項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再利用、普查研究、保存維護及教育推廣、強化公民參與及科技應用,並提昇各級政府及社會大眾之文化資產保存視野與意識,以建構由政府到民間之整體文化資產治理體系。
歷史4期計畫之計畫期程自109年度起至112年度共4年,計畫總經費88億7,011萬元,包含中央政府公務預算74億5,000萬元及地方政府公務預算14億2,011萬元(詳附表1);109年度中央政府公務預算之經費需求22億6,475萬元,惟預算實際編列20億5,200萬元。
附表1:109年度至112年度歷史4期計畫之計畫經費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經費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合 計
中央政府公務預算
2,264,750
1,741,350
1,751,650
1,692,250
7,450,000
地方政府公務預算
352,210
362,970
356,420
348,510
1,420,110
合 計
2,616,960
2,104,320
2,108,070
2,040,760
8,870,110
※註:1.資料來源,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四期)計畫,第76頁,108年4月。
(二)截至107年底,歷史2期計畫尚有嚴家淦故居修復工程尚未執行完畢,另歷史3期計畫之預算執行率97.49%
1.截至107年底,歷史2期計畫尚有工程預付款辦理預算保留
歷史2期計畫之計畫期程自99年度起至104年度,計畫總經費45億8,800萬2千元,文化部主管公務預算實際編列34億7,228萬7千元,惟截至107年底仍有保留數632萬3千元,主要係嚴家淦紀念園區之嚴家淦故居修復工程之工程預付款辦理預算保留,該工程預計完工期限為109年5月12日,允宜加強監督,俾如期完工。
2.截至107年底,歷史3期計畫之預算執行率97.49%
歷史3期計畫之計畫期程自105年度起至108年度止,計畫總經費74億4,228萬6千元,其中中央政府負擔52億500萬元、地方政府配合款22億3,728萬6千元;截至107年底,已編列預算數41億925萬5千元、累計執行數40億612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為97.49%(詳附表2)。
附表2:105至107年度文化部主管歷史3期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截至107年底已編列預算數
累計執行數
累計執行數占截至107年底已編列預算數百分比
實現數
應付數
賸餘數
合計
文化資產局
3,598,714
3,294,118
219,883
3,514,001
97.65
國立臺灣博物館
419,541
393,724
7,402
401,126
95.61
國家人權博物館
91,000
79,534
1,551
9,915
91,000
100.00
合 計
4,109,255
3,767,376
1,551
237,200
4,006,127
97.4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107年度文化部主管決算第198-205頁。
(三)歷史4期計畫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占55.19%,相關執行應訂定管考規定,並得將管考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1.歷史4期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占中央政府公務預算之55.19%
歷史4期計畫屬於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係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所定文化資產級別補助比率上限,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作為補助比率及計算金額之參據;預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為41億1,155萬元(占中央政府公務預算之55.19%)(詳附表3)。競爭型補助計畫之評選項目包含財務計畫、自償性、績效指標、前期計畫執行成效、整體規劃完整性及可行性等,據以審查補助計畫之優先順序。
附表3:歷史4期計畫中央政府公務預算預計經費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中央政府公務
預算之執行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合 計
中央自辦
766,650
859,750
846,250
865,800
3,338,450
補助地方政府
1,498,100
881,600
905,400
826,450
4,111,550
合 計
2,264,750
1,741,350
1,751,650
1,692,250
7,450,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四期)計畫第157頁。
2.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執行應訂定管考規定,並得將管考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規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本機關與所屬機關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訂定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其管考內容及方式如下:一、明定補助計畫之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二、訂定補助計畫執行之查核點及管考週期,並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三、前款查核之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內部控管機制、計畫執行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等。」、「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該機關網站公布,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據。」。
3.文化部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執行,允宜落實管考機制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將補助項目區分A、B、C、D等4類,分別訂有不同之考核(評)規定。經查107年度A類之補助項目包含世界遺產潛力推動計畫、地方文化資產專責機關(構)輔導計畫、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絡計畫、眷村文化(性)資產計畫、文化資產人才培育計畫、產業文化(性)資產再生計畫、全國古蹟日活動、文化資產國際交流計畫及其他等9項計畫。其中地方文化資產專責機關(構)輔導計畫於107年底召開成果報告之審查會議,完成計畫成果之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補助款核定之參考。產業文化(性)資產再生計畫之考評結果為「各案均符合作業要點之計畫執行管考及進度掌控之要求」,其餘子計畫多未辦理考評。爰此,文化部允宜落實考核(評)規定,俾提升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
綜上,歷史4期計畫中央公務預算部分預計總經費高達74.5億元,數額龐鉅,109年度編列首年預算案數20.52億元,相關執行應訂定管考規定,並得將管考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文化部並須積極落實管考機制,俾提升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
(分機:1941 蔡檳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