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近年來多方爭取司法機關重大興建計畫用地,以改善審判作業環境。各規劃中之司法園區已見初步雛形,包括:華山、新北及金門司法園區遷建計畫等,主要是透過整體規劃、集中設置司法園區方式,減少共用空間面積,以有效解決部分機關辦公、審判空間不足之問題。據行政院對109年度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司法院主管各項辦公廳舍擴遷建計畫110年度以後年度尚待編列數為119億458萬4千元,其中屬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部分即高達115億183萬元(約占全體經費需求數之96.62%),所需經費龐鉅;惟部分計畫執行期間改弦易轍,數度變更籌設主要內容,或用地取得困難等因素,遲延計畫目標之達成,說明如下:
(一)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因多次修正進駐單位,致執行進度較原計畫期程落後
1.華山司法園區之規劃設置:司法院及部分位於臺北市博愛特區之所屬機關廳舍經內政部核定為國定古蹟,囿於建築物使用受古蹟維護相關法令限制,且司法案件量逐年成長,致司法院及所屬所需法庭數量、空間及相關設施漸趨不敷,影響案件審理效率,司法院爰自105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司法院所屬機關遷建華山司法園區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下稱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以解迫切需要。該計畫原規劃總經費91億2,469萬6千元,預計112年12月完工,建物為地上14層,地下4層,完工後擬提供司法院、三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暨臺灣高等法院院本部及刑事庭進駐使用。
2.2次修正計畫:嗣司法院於105年5月間取得(部分價購)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用地,同(105)年8月間核定計畫後,司法院曾召開2次籌建委員會議,並於106年2月22日之第二次會議決議,自107年起由司法院改由臺灣高等法院主辦,其調整後之第1次修正計畫經司法院107年1月8日備查在案;惟嗣後行政院於107年8月28日函請司法院將臺北地院納入華山行六基地,原計畫規模及輪廓大幅變更。故司法院以進駐單位須再重新檢討等為由,於107年10月31日召開會議決議,將該遷建計畫再改由臺北地院主辦,並請該地院重新檢討規劃,儘速提報第2次修正計畫。
3.園區籌設計畫主要內容變更頻仍,致完工期程延宕:審計部107年查核時發現,本案因司法院於105年度研提計畫之前置作業階段,未確實規劃進駐(需用)單位及空間,致原計畫核定僅1年餘,旋於106年10月間調整進駐單位,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提報第1次修正計畫,其中建物地上層數由14層調整為15層,總經費修正為91億1,548萬4千元,計畫期程由112年底展延至114年底。該遷建計畫因重新規劃,致完工期程較原規劃期程延後2年,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
4.計畫延宕期間因物價上漲,致總經費將大幅增加:本案自司法院105年8月間核定計畫,原預計以7年5個月執行,惟因諸多延誤,肇致前後已耗時2年8個月餘後(約為原辦理期程之2/5),迄108年5月底止,相關作業程序卻仍僅停留在「計畫核定審議階段」,嚴重耽延後續細部設計及工程發包作業;復以延宕期間物價上漲,造成建造成本大幅增加,據承辦機關估計總經費將增至120億4,948萬9千元,期程亦將再延後至116年5月,除影響園區預期完工啓用時程外,並徒增園區開發之困難度及政府財務負擔。
(二)新北司法園區因用地無法取得,計畫推動停滯,迄未發揮規劃效益
1.新北司法園區之規劃設置:本院於99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時曾作成附帶決議,建請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嗣司法院於101年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後,認有必要於北部地區成立全國第2所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下稱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另考量智慧財產法院租用臺鐵局經管板橋車站大樓之辦公空間,因法院動線規劃不明、專業鑑定空間狹窄及法台高度不足等問題,無法妥善規劃運用,爰擬規劃成立新北司法園區,將上開機關予以納入。
2.園區用地有償撥用預算處理歷程:
司法院為籌建上開新北司法園區,擬有償撥用新北市新莊知識產業園區,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機關用地(新莊區新知段43地號,面積2萬5,531.76㎡),所需購地款約57.60億元;為業務順利推展,司法院爰先於105年度預算編列30.1億元,嗣經本院104年12月18日審議通過。然行政院104年11月4日檢附內政部意見並函復司法院:「本案有償撥用價格似有高估之情形,宜請司法院洽新北市政府再行釐清。」;105年8月4日再函復:「考量本案有償撥用價格與開發成本計價數額差異甚大,請檢討有無興建必要,如仍須興建,建議納入已撥用取得之華山行六土地綜合規劃。」惟司法院整編106年度預算時仍予以納編,106年度歲出預算續行編列新北司法園區用地經費27.55億元。
本院審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參酌行政院上開加註意見,以各單位若有新增辦公廳舍需求,本即優先運用現有閒置廳舍予以整建,以撙節公帑,且司法院擬新建之辦公廳舍更應配合司法改革之進程再檢討並妥為規劃,爰對司法院106年度續編列用地經費27.55億元予以全數刪除。配合本院上開決議,105年度已編列用地經費30.1億元,行政院未予核准保留,其經費全數列入賸餘解繳國庫。
3.計畫推動停滯,嚴重影響園區建置時程:承前所述,新北司法園區遷建計畫土地撥用價款未能取得共識,且106年度預算案編列27.55億元經立法院審議後刪除,復依行政院函示105年度預算免予保留、全數繳庫,行政院並建議將興建地點改為華山行六土地,併入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重新規劃;惟該用地目前除已確定交由臺北地院重新評估規劃進駐機關外,是否仍有可供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等使用之土地,尚待評估。又本案如另覓他地,則土地所有權及管理機關、地價高低、交通便利性、區塊是否完整等因素均須重新評估,是否有足供使用之土地不明,能否符合使用目的,存有諸多變數,未必能符合專業法院之需求。是以,本案自105年起編預算迄今已耗時3年餘,惟相關計畫仍遲遲無法定案,虛擲多年作業時間,迄未發揮任何規劃效益,嚴重影響新北司法園區之建置時程。
(三)金門司法園區部分遷建用地已改撥為金門縣政府使用,致實際撥用面積大幅縮減,不利後續建築使用
金門縣近年來人口大幅增加,102年設籍人口已高達11萬餘人,致法院辦公空間不足,民眾洽公設施環境亟待改善,爰金門地院自102年起即著手尋覓適當遷建土地,並於同年11月與軍方達成協議,釋出「乳南二營區」土地。該營區鄰近金門航空站,交通便利。惟其後金門縣政府亦規劃於該營區設置行政園區,經司法院協助金門地院與金門縣政府多方折衝溝通,最終達成金門司法園區之撥用共識,並經行政院於105年3月17日同意無償撥用取得土地,嗣再整體規劃作為金門司法園區使用(預定於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後5年內完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辦理金防部「乳南二營區」土地撥用所需面積為5公頃,因金門縣政府嗣將原撥作「金門司法園區」使用之部分土地,改撥為該府使用,致撥付土地面積範圍縮小(原5公頃,實際撥付2公頃),本案因撥付建築基地面積減小,不易規劃使用,且原規劃設計已不符現況,致計畫停滯迄今,已影響「金門司法園區」之建置時程。
綜上,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為司法百年大計,計畫完成後將可大幅提升各機關辦公環境、空間機能及辦公設備,惟本案自提出後,計畫即數度變更,目前仍處於計畫核定審議階段,延宕計畫執行進度;另新北、金門司法園區遷建計畫因所需用地無法取得,亦有計畫推動停滯之虞,顯示司法院事前規劃與評估機制皆未臻周延,致相關園區開發計畫無法順利推動。為提升國家資源運用效益,司法院允宜督促所屬,整併相關機關需求妥慎規劃,覈實編列預算,並嚴密考核獎懲作為,使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適當課責,以避免影響計畫之推行。
(分機:8665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