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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一O九、溫泉、露營等活動為國內重要觀光活動之一,允宜加強監督與管理機制,以利天然資源永續發展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非營業基金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我國擁有豐富天然資源,為重要觀光特色,其中「溫泉活動」及「露營活動」為來臺旅客參與活動及國人喜歡旅遊活動之一,為確保觀光旅遊品質,相關場地設施之監督管理為一重要課題;其行政管理權責機關在中央政府主要有經濟部及交通部等,如10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案編列「溫泉監測井網觀測計畫」預算數380萬元;另尚有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配合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相關建設,編列「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預算數4,225萬元。經查:

(一)溫泉為我國重要天然資源,相關控管機制允宜賡續辦理

1.溫泉係我國重要天然資源,政府重視溫泉產業發展與管理,於民國92年制定溫泉法,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並立法賦予10年緩衝期,俾利溫泉產業合法化,依據溫泉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2.詢據經濟部水利署說明目前溫泉控管情形略以,自溫泉法緩衝期(94年7月1日至102年7月1日)過後,目前各溫泉區除部分案件因用地問題無法取得合法外,均已全數納入溫泉區總量管制中,107年底已取得溫泉水權家數計599家,未取得溫泉水權家數計18家。

3.依據觀光局統計,108年3月底溫泉業者取得溫泉標章者有405家,占整體家數88%,較102年度比率45%,已具成效。108年3月底未取得溫泉標章者計55家,取得標章家數占全部業者家數比率以臺中市及臺東縣之比率(63%)為最低 (詳附表1)。

4.近年來各事業主管機關為督促溫泉業者合法營運,對於違法者進行裁罰以促其改善,其中以107年度之106件、裁罰金額達855萬1千元為最高(詳附表2)。

5.詢據觀光局有關溫泉使用者未能申請取得溫泉標章之原因略以,係部分業者囿於溫泉法施行前即違規營業,多屬土地使用分區不符、違規建物、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問題,致溫泉法施行後亦不能依法取得溫泉標章。未來各縣市政府依核定之「溫泉區管理計畫」,由各縣市政府視需要研擬「輔導方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即可輔導部分業者違規建築物合法化,或依據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以解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亦或解除部分地下水管制區,始能依法申辦溫泉水權後而取得溫泉標章。

6.經濟部水利署目前溫泉資源管理除加強取締違法取水者外,並逐年辦理各項溫泉水質管理等計畫(詳附表3),未來將建置「溫泉水智慧管理系統」,以期達到溫泉資源即時監控管理目標。

附表1:全國各縣市溫泉業者取得溫泉標章情形統計表

單位:家;%

縣市別

取得標章

(1)

尚無標章

(2)

合計

(3)=(1)+(2)

取得標章家數占全部業者家數比率(4)=(1)/(3)

臺北市

51

6

57

89

新北市

50

8

58

86

桃園縣

6

0

6

100

新竹縣

4

0

4

100

苗栗縣

15

5

20

75

臺中市

12

7

19

63

南投縣

16

2

18

89

嘉義縣

2

0

2

100

臺南市

34

4

38

89

高雄市

8

0

8

100

屏東縣

11

3

14

79

宜蘭縣

143

0

143

100

花蓮縣

20

1

21

95

臺東縣

33

19

52

63

合 計

405

55

460

88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提供,資料統計日期:108年3月31日。

2.依據108年9月4日觀光局說明,目前計算全部業者家數基礎未列計非法業者;然監察院102年度統計基礎包括非法業者家數,如以同基礎換算,108年度3月底非法營業家數為25家,108年3月底比率為83.51%,高於102年度比率45%。

附表2:全國溫泉使用者裁罰情形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件數

26

59

85

94

101

106

54

罰鍰

950

1,893

3,896

8,519

7,691

8,551

4,904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資料統計截止日期:108年3月31日。

2.溫泉使用者包括旅館業者及家庭用戶。

3.裁罰案件包含未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或溫泉標章等項目。

附表3:經濟部水利署105-109年度溫泉管理相關計畫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計畫名稱

經費

辦理事項

105

溫泉資源監測及管理技術提昇之研究

1,900

針對既有溫泉監測數據自動化處理與圖表輸出、監測資料加值分析,以強化監測資料處理效率,並掌握溫泉抽取與補注水量之關聯性。

106

溫泉監測資訊加值利用之研究

1,950

進行礁溪溫泉區資料加值分析,以掌握不同溫泉之抽水與補注特性,並因地制宜地提出合適之溫泉管理策略。

補助「宜蘭縣溫泉抽用計量品質提昇計畫(1/3)」

3,000

辦理宜蘭縣溫泉水井導入數位計量科技,並利用智慧化系統分析溫泉取用空間、時間分布及水位水質狀態,建立智慧化溫泉取用水量管理機制,有效落實地下水資源保育工作。

107

107年度溫泉監測資訊加值利用之研究

1,780

進行全國溫泉區資料加值分析,以掌握不同溫泉之抽水與補注特性,並因地制宜地提出合適之溫泉管理策略。

金崙溫泉監測與資訊整合計畫

2,460

於台東縣金崙溫泉區建置溫泉監測井一處,以利金崙溫泉區納入溫泉監測網。

108

溫泉監測井網觀測計畫

3,600

擬蒐集並整合各縣市政府與該署監測資料,透過各區溫泉可使用量及相關監測資料,提供研擬開發及管制措施之參考。

109

溫泉監測井網觀測計畫

3,800

擬蒐集並整合各縣市政府與該署監測資料,透過各區溫泉可使用量及相關監測資料,溫泉監測井網管理、維護及改善,以及溫泉資料管理資訊網維護與改版。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107年度以前為決算數,108年度為預算數,109年度為預算案數。

(二)原民會歷年補助辦理溫泉示範區計畫以協助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相關建設,惟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有待改善

溫泉為原住民族重要資源,截至108年4月底止,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業者家數共計137家;為協助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建設,以帶動原住民族經濟發展,原民會歷年補助多項溫泉地區開發計畫,自99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永續經營及輔導獎勵中長程5年(99-103)實施計畫」,並賡續執行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105年度至107年度預算數分別為7,365萬元、1億1,250萬元及1億1,250萬元,惟執行率僅53.59%、48.17%及7.4%,執行率偏低,108年度預算數4,225萬元,截至108年8月底止,尚未核定當年度計畫(詳附表4),109年度預算案編列4,225萬元與上年度同,未依以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實編列預算。

附表4: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經費執行情形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A)

核定數

執行數

(B)

預算執行率

(B/A)

105

73,650

48,160

39,471

53.59

106

112,250

92,452

54,067

48.17

107

112,250

35,635

8,305

7.40

108

42,250

0

0

0

109

42,250

0

0

0

※註:1.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資料統計截止日期:108年8月29日。

2.108年度截至8月底止尚未核定相關計畫

(三)露營活動近年來蔚為風潮,露營場安全管理值得重視

1.觀光局「中華民國107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國人旅遊時主要從事遊憩活動以「自然賞景活動」比率最高,其中又以「森林步道健行、登山、露營、溯溪」占整體活動45.3%(占第2名)。近年來露營活動蔚為風潮,各地露營場孕育而生,露營活動涉及國人旅遊安全與品質等相關問題,值得重視。

2.由於露營活動管理範圍廣泛,行政院105年11月25日召開「協調指定露營活動之主管機關會議」決議,露營活動之推廣、輔導及協助之相關措施由交通部(觀光局)主政,露營場地之管理、安全規範及土地開發行為等事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管理。

3.為避免山坡地過度開發,露營場管理範圍包括土地使用、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建築管理、消防管理、衛生管理或其他相關事宜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辦理。交通部觀光局於107年5月9日訂頒「露營場管理要點」,並於網站上設置「露營專區」,供各界參考運用。

4.截至108年5月底止,目前全國露營場共計1,990處(詳附表5),其中「營業中」1,667處,「符合相關法令者」166處(占8.34%),「違反相關法令」者,諸如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違反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森林法…等共計792處(占39.8%),「待清查」共計709處(占35.63%),另「營業狀態待確認」135處(占6.78%)。進一步分析,露營場屬於「原住民地區」共計754處(占37.89%),其中「符合相關法令」之家數41家(占2.06%),「違反相關法令」及「待清查」分別為393家及233家(分別占19.75%及11.71%)有待協助輔導。

5.由於露營場涉及現行農牧用地之使用管制,為利地方政府輔導相關業者,行政院分別於107年6月6日、7月30日及10月19日邀集農委會、內政部、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召開研商露營區管理相關事宜會議,請農委會研議放寬露營設施規範其最大興建面積及比例之限制;並請內政部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一定規模以上之面積,循休閒農場露營場申設模式提供露營場所,或另以低度管理及簡化申請程序精神,研擬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條文,惟尚未獲具體共識。

附表5:全國露營場營業情形統計表 單位:家;%

項目

營業中(A)

營業狀態待確認(B)

無營業(C)

總計

(A+B+C)

符合相關法令

違反相關法令

待清查

小計

全部露營場

家數

166

792

709

1,667

135

188

1,990

比率

8.34

39.80

35.63

83.77

6.78

9.45

100.00

原住民地區

家數

41

393

233

667

70

17

754

比率

2.06

19.75

11.71

33.52

3.52

0.85

37.89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108年6月21日提供,資料統計截止日期:108年5月31日,本中心彙整。

2.比率以「全部露營場-總計」為分母進行統計。

綜上,溫泉及露營活動為國內旅遊重要活動之一,相關主管機關對於活動場域、營運現況及溫泉水質監測等,應予有效控管並加強輔導,原民會補助原住民族溫泉示範區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尚待積極提升,俾利確保天然資源永續發展,並兼顧消費者權益,有效提升安全控管機制。

(分機:1915 楊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