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熱式菸草產品係近年興起之物品,部分國人攜帶入境時,目前財政部關務署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該部國庫署函示、海關緝私條例第17、39條及行政罰法第3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暫扣候處,然因管制規範尚在研商中,恐引發部分爭議。茲說明如下:
(一)相關機關之立場說明
1.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105年8月22日國健教字第1050005125號函略以,加熱式菸草產品部分係以菸草製成,應屬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所稱之菸品;至其支撐器及充電器部分,因其形狀類似菸品,倘組成後可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
2.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107年2月7日台庫酒字第10703613120號函略以,鑑於加熱式菸草產品在國際間屬新興產品,國際上分類為菸品、電子煙或管制產品禁止進口等,管理作法不一,我國尚無對此產品進行分析研究與風險評估之實證資料,該產品屬性定位未確定前,仍屬未開放進口物品,尚不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
3.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依據上開函示、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第39條及行政罰法第36條等相關規定,倘查獲是類物品予以暫扣(留)候處。自106年度至108年7月底,合計查獲加熱式菸草4萬4,035條及加熱器(含零組件)985組(詳附表1)。
附表1: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關務署暫扣候處之加熱式菸品數量統計表
項目
年度
加熱式菸草(條)
加熱器及零組件(組)
106
1,030
200
107
20,232
322
108
22,773
463
合計
44,035
985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108年度為1-7月之統計數據。
(二)目前處理進度及未來作法
1.國健署說明,按108年1月15日「加熱式菸草產品管制規範會議」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發布解釋令核釋「加熱式菸草產品」菸草柱及加熱器等應受菸害防制法相關法令與規範管制,另除加強教育宣導外,已提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從其中落實管理。然迄至108年8月,該部尚未發布解釋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亦未完成修法程序。
2.復依國庫署提供資料,加熱式菸草產品是否開放進口問題,因涉及菸害防制政策,應優先由衛生福利部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兒少保護等考量,依菸害防制法立法意旨審慎評估,該署配合辦理。至關務署將俟相關主管機關釐清產品屬性及適用法規後,再憑以執行後續處理程序。
綜上,關務署查獲虛報或匿未申報加熱式菸品者,目前均暫扣候處,雖國庫署與國健署已數度召開會議研商,然衛福部(國健署)迄至108年8月對於加熱式菸草產品尚未發布解釋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亦未完成法定程序,且自106年度以來,部分遭關務署留置菸品之效期恐屆保存期限,未來恐衍生國賠等後續事宜。是以,財政部於管制規範明確前,宜與相關部會妥研具體管理措施並協調合作,以減少該部關務署邊境執勤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