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9年度「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編列1,441萬9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減少50萬元(減幅3.35%),工作項目之一為: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之研擬及審議;國際消費者事務合作及交流之推動,期透過制定消費者保護政策、增進消費者自覺意識、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等,以提升消費者保護工作之成效。經查:
(一)國人跨國消費日增而時有糾紛情事,惟現行跨國申訴或救濟程序繁冗
近年來國人出國消費或在跨境電子商務網站購物情形日增,時有傳出消費糾紛情事,不若國內消費行為可透過消保官或其他消費申訴管道,尋求消費權益保障,現行跨國(境)消費爭議處理方式與之有異。依據該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所載「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謂跨境消費爭議屬私法紛爭,大部分國家之駐外使領館均避免因協處民事紛爭而遭質疑介入干涉駐在國司法權行使,故通常不會直接或間接介入是類爭議。建議由消費者檢具相關資料,參酌以下方式進行申訴或尋求救濟:
1.向國際組織「跨境消費爭議處理網」(eConsumer.gov)進行申訴。
2.向企業經營者所在國家機關或單位尋求救濟: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提供之各國暨各地區消費者保護機構及爭議調解相關資訊,逕向企業經營者所在地(國)之消費爭議主管機關或單位尋求調處。如欲對日本申訴者,可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出;如欲對中國大陸申訴者,則可請陸委會及海基會協助。
惟前揭申訴或救濟案件因涉及跨國(境),常有曠日廢時或語言障礙隔閡,消費者常選擇自認倒楣之處理方式。
(二)允宜儘速協調推動跨境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規劃並加強跨國合作協處,以有效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
依據該院消費者保護處108年5月間經核定實施之「109-110年度消費者保護計畫」,係供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據以研擬消費者保護方案業務,所訂計畫目標之一為「強化消費者諮詢及爭議處理」,實施策略包括:「網路購物盛行,已衍生許多國人跨境消費爭議,政府應設法加強協處並研議建置跨境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具體措施則為「推動國內及跨境(含兩岸)消費糾紛之線上及非線上訴訟外處理機制,並完備相關法令制度」。該院允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積極審議各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暨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並儘速協調各相關機關推動跨境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規劃,俾有效落實消費者保護。
又該處於108年8月29日與韓國消費者院(Korea Consumer Agency)簽署「台韓消費者保護瞭解備忘錄」,為簽署備忘錄合作首例,即日起消費者經網購或在韓國消費如符合B toC(即企業與消費者間)消費關係之消費糾紛,均可在台提出申訴,由該處協助轉介韓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消費者,期透過雙邊消保機構建立合作關係,以減輕消費者尋求司法救濟之成本負擔。是以,為提升國人跨國(境)消費權益保護,該處允宜擴大雙邊簽署合作模式,以提升跨國消費申訴案件處理成效。
綜上,行政院109年度預算編列「消保及食安業務」經費1,441萬9千元,工作之一為消費者保護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及國際消費者事務合作與交流推動。鑒於國人跨國消費日增而時有糾紛情事,囿於現行跨國申訴或救濟程序繁冗而難以求償,該院允宜依「109-110年度消費者保護計畫」儘速協調推動跨境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擴大雙邊簽署備忘錄合作模式,俾有效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