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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聘用人員占員工總數比率仍逾5%標準,允宜妥適研謀改善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行政院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吳昀雲

行政院109年度預算員額計編列735人,較108年度預算員額減少1人;所需人事費為8億4,172萬8千元,較108年度預算增加512萬1千元(增幅0.61%)。經查:

(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1.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第2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2.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準此,聘用人員之進用主要為因應機關業務之特殊性、專業及臨時性質,並應以科技、學術研究單位為主,如屬長期經常性業務允宜由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辦理。

(二)109年度聘用人員占比8.71%,仍逾預算員額總人數5%上限

1.依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主要業務事項為審核及督導各所屬機關之法令、行政政策、計畫與工作報告之擬訂及執行,核屬長期經常性行政業務,允宜由專職編制內公務人員辦理,以維國家政策有效執行。

2.參據行政院近5年度(105至109年度)之預算員額情形(詳附表1),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均逾8.00%,109年度預算案數則為8.71%,仍逾5%上限。詢據行政院說明,因該院於101年度組改前,編制員額囿於原行政院組織法限制,無法配合業務增長而機動調整,爰以聘用員額補足人力需求所致。鑒於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似未盡妥適,允宜積極研謀改善。

綜上,行政院聘用人員占員工人數比率仍逾5%標準,允宜檢討現有聘用人員所轄業務內容,如屬長期經常性業務,允宜依相關規定回歸由編制內職員辦理並研謀改善對策,期逐步降低聘用人員比率。

附表1:行政院近5年度(105至109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

單位:人

年度

員工人數

聘用人員占總員工比率

職員

聘用

約僱

技工

駕駛

工友

合計

105

528

69

24

22

42

47

732

9.43%

106

533

67

23

22

42

47

734

9.13%

107

533

67

23

22

40

47

732

9.15%

108

540

65

23

22

38

48

736

8.83%

109

540

64

23

22

38

48

735

8.71%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105至109年度預算書之「預算員額明細表」,其中109年度為預算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