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109年度預算「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編列「調查追徵業務」經費755萬9千元,其中獎補助費105萬元,與108年度預算數同,為舉發獎勵金。經查:
(一)核發舉發獎勵金之相關規定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3條第1項:「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2.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3條第2項:「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3條第3項:「第1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4.黨產會據以訂有「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規範獎勵條件、不適用獎勵規定人員、舉發方式及應提供資料、不發給獎金情形、獎金數額與核發方式、舉發人具領獎金程序、舉發人身分與舉發內容保密等事項。期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可供調查之可靠資訊,俾提升調查能量。
(二)雖每年編列舉發獎勵金,惟截至108年8月底止實際核發數均為0
詢據該會說明舉發獎勵金之核發程序,由舉發人向該會舉發,因而使該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1%範圍內,由該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1億元為限。又據「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4條規定,如為匿名舉發、委託他人舉發、舉發內容空泛而無具體事證、舉發事項非屬規定內容、或舉發事項已為公眾或該會所知者,不發給獎金。
參據該會提供各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詳附表1),106年度及107年度各編列預算300萬元及150萬元,實際執行數均為0元,108年度預算編列105萬元,截至8月底止之實際執行數亦為0元。該會說明因相關案件處分對象皆提出訴訟,在訴訟結果確定進而追回不當取得財產前,尚未符合核發要件。如以各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觀之(詳附表2),雖每年接獲陳情舉發資訊逾百件,有效資訊件數偏少。該會允宜衡酌有效舉發資訊情況及處分案件處理進度,妥適編列舉發獎勵金之預算需求。
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每年編列舉發獎勵金,期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可供調查之可靠資訊,俾提升調查能量。惟迄108年8月底止實際核發數均為0,該會允宜衡酌舉發資訊有效性及處分案件處理進度,覈實編列預算需求,俾改善預算執行成效。
附表1:舉發獎勵金各年度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預算數
3,000
1,500
1,050
1,050
決算數
0
0
0
-
※註:1.資料來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供。
2.108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實支數。
附表2:近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
年度別
105
106
107
108(1-8月)
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
263
194
110
26
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
15
19
1
1
※註:1.資料來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供。
(分機:1929吳昀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