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109年度預算案「公共工程管理業務-01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及考核」分支計畫編列146萬5千元,係列管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督導、追蹤管考及協調暨辦理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與考核作業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截至108年第2季閒置設施列管件數及執行情形
工程會於94年至至108年第2季止,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428件,總建造經費576億餘元,截至108年第1季仍繼續列管者65件,經該會逐項盤點繼續推動活化列管必要性、閒置原因、活化方向及執行情形後,初步評估無需繼續列管惟仍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44件,需持續列管者21件,嗣因併案減少4件及解除列管6件(不重複列管2件、達活化標準4件),截至108年第2季止列管55件,總建造經費211億餘元,包括尚待確認之無需繼續列管者34件,總建造經費145億餘元及需持續列管者21件,總建造經費65億餘元(詳附表1)。可知,待各機關完成前揭初步評估無需繼續列管案件之確認工作後,工程會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將大幅下降。
附表1:截至108年第2季止列管中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件數
總建造經費
尚待確認之無需繼續列管案件
34
14,546,530
需持續列管案件
21
6,575,472
合計
55
21,122,002
※註:資料來源,工程會;本報告整理。
(二)閒置公共設施類別及原因分析
據工程會之研析,該會累計列管之428件閒置公共設施類別概分為16類(詳附表2),以件數觀之,前3名依序為市場設施72件(占16.82%)、辦公廳舍57件(占13.32%)及停車場54件(占12.62%)。倘以建造經費觀之,前3名依序為停車場91.46億元(占15.88%)、工程設施81.05億元(占14.07%)及漁港80.2億元(占13.92%);經該會探究原因包括民眾習慣至大賣場採購造成市場設施閒置、縣市合併造成辦公廳舍閒置、一鄉鎮一停車場政策造成在偏遠地區蓋停車場等。歸納整理後,上開公共設施閒置原因(詳附表3)以「環境變遷」152件(占35.51%),建造經費201億餘元(占35.05%)居首位,而同時存有規劃不當、設計不當、管理不善等情形之「其他」111件(占25.93%),建造經費149億餘元(占25.97%)次之。
附表2:工程會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類別一覽表
單位:件;新台幣億元
設施類別
件數
件數比率
建造經費
經費比率
市場設施
72
16.82%
29.09
5.05%
辦公廳舍
57
13.32%
21.76
3.78%
停車場
54
12.62%
91.46
15.88%
社福設施
43
10.05%
24.40
4.24%
觀光遊憩
40
9.35%
55.31
9.60%
校舍大樓(含宿舍)
38
8.88%
19.15
3.32%
體育場館
31
7.24%
23.59
4.10%
文物館
25
5.84%
8.86
1.54%
展覽場館
23
5.37%
27.76
4.82%
工程設施
22
5.14%
81.05
14.07%
工商園區
6
1.40%
75.94
13.18%
訓練所
6
1.40%
7.40
1.28%
機場
4
0.93%
26.41
4.58%
漁港
4
0.93%
80.20
13.92%
道路工程(含橋梁)
2
0.47%
2.75
0.48%
車站、轉運站
1
0.23%
0.94
0.16%
總計
428
100.00%
576.07
100%
※註:資料來源,工程會網站公開之「閒置公共設施成因研析及推動活化策略」。
附表3:工程會列管之閒置公共成因分析表
單位:件;台幣億元
閒置原因
件數
件數比率
建造經費
經費比率
環境變遷152
35.51%
201.94
35.05%
其他(註2)
111
25.93%
149.58
25.97%
缺乏經費
56
13.08%
51.84
9.00%
規劃不當
49
11.45%
48.66
8.45%
行政程序未完成
40
9.35%
92.06
15.98%
管理不善
20
4.67%
31.99
5.55%
總計
428
100%
576.07
100%
※註:1.資料來源,工程會網站公開之「閒置公共設施成因研析及推動活化策略」報告
2.「其他」類別主要係閒置原因複雜,包含同時存有規劃不當、設計不當、管理不善等情形之案件,故案件數較多。
(三)採源頭管理以防杜新增閒置公共設施
為防杜新增閒置公共設施,行政院採源頭管理之策略,要求各機關於研提工程興建計畫時,納入全生命週期之精神並擬具設施之使用管理計畫,各機關於預算編列及計畫補助時應妥適評估,並自107年度起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國發會)篩選計畫進行執行情形預警:
1.編列預算及審查計畫補助時
(1)中央主管機關:於編列計畫預算時,應評估其需求性、必要性、財務可行、使用人次、自償性、營運管理計畫等,確保設施啟用後無閒置之疑慮;對地方政府補助時,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審查各項計畫補助之周延性及合理性,確保計畫執行能發揮其預期效益。
(2)國發會: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相關規定,針對各項公共建設計畫需求、可行性、效益、影響及與相關計畫配合協調等進行詳實審議。
2.計畫執行時:國發會研議之「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公共建設計畫全生命週期概念,篩選計畫進行執行情形預警,以期有效控管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107年度篩選46項計畫進行預警,截至同年底,46項預警計畫平均預算達成率87.16%。
綜上,工程會自94年間迄今,累計列管428件閒置公共設施,至108年第2季止降至55件,其中需持續列管者21件、該會盤點初步評估無繼續列管必要者34件,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後函報工程會後循程序解除列管,可知,該會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可望大幅減少。而據工程會研析,閒置公共設施成因主要為環境變遷、缺乏經費、規劃不當及管理不善等,爰加強預算編製階段及補助時之計畫可行性及效益等審議,並篩選計畫進行執行情形預警,以源頭管理方式防杜新增閒置公共設施。是以,允宜督促相關機關加速活化既有閒置設置,並落實源頭管理措施,以防杜新增閒置公共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