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109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之「人事行政綜合規劃」分支計畫編列314萬7千元,辦理核定新設機構及人員;另於「合理配置組設人力」分支計畫編列210萬4千元,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等業務。經查: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後,近年各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人數及占比均呈增加之趨勢
自99年4月1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適用該法範圍內中央機關預算員額由99年之16萬4,587人,減少至108年度之15萬3,667人,10年間總計精簡員額1萬920人(員額精簡率6.63%)。然另方面,各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亦遞增,據人事行政總處官網之「委外及非典型人力」專區公布資料,至107年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運用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總計10萬1,698 人,包括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9萬5,337人(93.75%)及行政院以外中央機關之6,361人(6.25%),合計較106年度增加7,061人,增幅7.46%(詳附表1)。是以,現有公務人力之是否有效運用、有無按業務需要及所編列預算員額進用正式人力,而非以非典型人力替代執行常任業務等,均引發外界關注。
(二)部分機關經查有運用非典型人員於涉及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允宜持續檢討並調整人力運用類型
按行政院雖於107年7月宣示兩年內公部門派遣人力歸零,並公布相關實施計畫。然據統計,截至107年底止行政院所屬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及派遣勞工之人數分別為4萬3,622人及7,522人,前者為後者5倍之多,致外界不斷質疑政府之派遣歸零政策,實際上係遁入承攬型態。復查,審計部於「107年調查各級政府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情形」報告中亦指出部分機關確實有不當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缺失,並函請行政院督促應予確實研謀改善。茲擇要說明如下: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或派駐勞工有涉及辦理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例如直接辦理失業認定之涉及公權力准駁行使應屬正式人力辦理之常任業務。據函復,略以:「行政院於衡酌其業務成長情形,於107年7月間核增該署充實督導失業認定業務所需正式人力22名;至未直接辦理失業認定工作之不涉及公權力准駁行使,惟尚須由機關指揮監督業務之派遣人力,促請應依零派遣計畫檢討自108年起分年改以機關自僱人員方式辦理,或釐清屬無須指揮監督之業務則改以運用勞務承攬等措施辦理。」
2.法務部所屬地方檢察署:按法務部訂頒「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明定,採尿人員辦理毒品犯尿液採集、計量、測溫、保管、封緘、送驗、檢驗結果報告登載等相關事務,應受觀護人之指揮監督。惟據審計部實地調查後發現,法務部所屬部分地方檢察署有以承攬派駐勞工辦理是項涉及公權力業務之不當情事,應予檢討改善。據函復,略以:「將協助檢討釐清上開業務性質並據以擇定適切用人類型,倘屬不須指揮監督之業務始能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並遵守承攬參考原則相關規定。」
為確保我國公務人力合理運用,本院於審議108年度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部分時作出決議,略以:「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我國政府現行人力使用情形與需求進行全面盤點,釐清目前我國政府單位與附屬單位中,從事繼續性、核心、主要業務之人力需求與現行聘僱方式為何,又有多少臨時性、輔助性與明顯短期業務,其聘僱方式為何,如何避免我國政府以非典型人力聘僱方式從事繼續性、核心、主要業務,又如何避免於派遣歸零過程中造成勞務承攬增加或其他損及公部門非典型人力權益之問題等事項,提出檢討。」
綜上,近年來政府人力運用型態趨於多元化,各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人數逐年攀升,其對於政府員額精簡、用人成本表達及效益評估等均造成影響。為確保我國公務人力合理運用,人事行政總處允應加強輔導該等機關人力運用之改進情形增進其與業務內涵配合之妥適性,以杜絕外界對公部門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批評與質疑。
附表1:106-107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運用各類非典型人力一覽表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6(1)
107(2)
增減幅度[(2)-(1)]/(1)
(一)行政院及所屬機
關
88,701
95,337
7.48
臨時人員
39,606
44,193
11.58
勞動派遣
8,126
7,522
-7.43
勞務承攬
40,969
43,622
6.48
(二)行政院以外中央機關
5,936
6,361
7.16
臨時人員
4,687
5,033
7.38
勞動派遣
332
330
-0.60
勞務承攬
917
998
8.83
(三)中央政府機關合計
94,637
101,698
7.46
臨時人員
44,293
49,226
11.14
勞動派遣
8,458
7,852
-7.17
勞務承攬
41,886
44,620
6.53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委外及非典型人力專區。
2.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非典型人力統計數據含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
公立醫療機構,不含國營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