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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不含社會福利部分、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七、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已推動10餘年,惟收案人數占比低於二成,整體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度仍有提升空間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不含社會福利部分、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中央健康保險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惠雯

按100年1月26日修正之健保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即健保署)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爰此,健保法已明定我國醫療照護應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方向發展。經查:

(一)為健保法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奠定基礎,健保署自92年起試辦家庭醫師相關計畫

據107年4月「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下簡稱家醫計畫)內容,健保署自92年3月10日起即開始試辦家醫計畫,目前係轉型朝向鼓勵社區醫療群選擇以會員照護成效之支付方案,該計畫目的如下:

1.建立家庭醫師制度,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以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的整合照護。

2.以民眾健康為導向,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觀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3.為健保法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奠定基礎。

(二)健保署推動家醫計畫10餘年,惟107年度之收案人數占比未及二成,允宜研謀提升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度

依健保署提供歷年家醫計畫之參與資料,93年度全國參與醫療群數為269群,於107年度增加至567 群,同期間收案人數、參與診所數及參與醫師均逐年成長,107年度計有4,558家基層診所加入及5,924位醫師參與(診所及醫師占比各為43.60%及37.81%),照護之收案人數達473萬餘人(詳附表1),逐漸展現計畫之執行成效,惟收案人數占納保人口比率僅19.82%,低於二成,整體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情形仍有檢討提升之空間。

附表1:92年度至107年度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之整體參與情形概況表 單位:群、人、家

項目

醫療

群數

收案人數

(萬人)

收案人數占

納保人口比率

診所數

參與診所占比

醫師數

參與醫師占比

92年度

24

6.03

0.27%

144

1.68%

154

1.39%

93年度

269

62.03

2.80%

1,576

18.41%

1,811

16.36%

94年度

258

118.70

5.32%

1,533

17.05%

1,766

14.74%

95年度

303

153.57

6.83%

1,801

19.68%

2,050

16.80%

96年度

305

137.14

6.01%

1,736

18.76%

1,981

16.00%

97年度

324

156.91

6.85%

1,871

19.85%

2,269

17.72%

98年度

318

161.03

6.99%

1,789

18.74%

2,026

15.48%

99年度

356

131.15

5.68%

2,183

21.46%

2,478

18.59%

100年度

373

144.48

6.23%

2,257

22.86%

2,499

17.92%

101年度

367

211.09

9.07%

2,361

23.79%

2,749

19.65%

102年度

374

205.35

8.75%

2,785

27.73%

3,343

23.29%

103年度

389

223.51

9.46%

2,890

28.54%

3,527

24.09%

104年度

426

248.46

10.47%

3,035

29.69%

3,709

24.87%

105年度

414

260.38

10.93%

3,057

29.90%

3,789

25.04%

106年度

526

413.42

17.31%

4,063

38.90%

5,182

33.73%

107年度

567

473.07

19.82%

4,558

43.60%

5,924

37.81%

※註:1.資料來源,健保署。

綜上,健保署自92年起試辦及陸續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計畫執行已10餘年,惟107年度之收案人數占比仍未及二成,允宜賡續檢討改善及拓展醫療服務涵蓋量,俾利未來依健保法規定具體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