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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公彩盈餘僅為國保基金中央應負擔款項之四分之一,以致不敷支應,且近年均未足額撥付,資金缺口呈現逐年攀升態勢,恐不利該基金之財務體質,允宜研謀改善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衛福部109年度「社會保險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項下,編列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407億7,992萬4千元。經查:

(一)按國民年金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部分為「應補助之保險費」、「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及「辦理國保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

為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以保障國民之基本經濟安全,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制度並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國保基金),復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包括:

1.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最高自付保險費60%,餘由政府負擔,其中應由中央負擔部分,係依身分別補助27.5%、35%、40%、70%及100%之保險費(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參照)。

2.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為整併國保開辦前之各項津貼及給付衡平性,其與國民年金法給付計算之差額,係屬津貼性質,爰於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4項、第34條第4項及第42條第3項規定,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3.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依國民年金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人為辦理國保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二)公彩盈餘為國保基金中央應負擔部分之四分之一,又未能依法調高營業稅稅率充實財源,以致資金缺口擴增

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中央應負擔款項之財源依序為公益彩券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以及公務預算。然目前僅有公彩盈餘平均每月10億元之財源,相對於每月約37億元之中央應負擔款項,僅四分之一,以致不敷支應,且調高營業稅徵收率1%迄未實施,爰衛福部援例於109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407億7,992萬4千元。再者,從近年該款項撥補情形以觀,104年度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實際短撥數為205億元,近年因無足夠財源挹注,預估至109年度國民年金資金缺口將增加至503億元(詳附表1)。

附表1: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104年度至109年度之撥補情形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項目

累計應撥補款項

當年度實際撥補數

累計實際短撥數

104

502

176

205

105

620

241

293

106

671

279

374

107

850

415

351

108

809

362

447

109

911

408

503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

2.107年度以前為決算數,108年度為法定預算,109年度為預算案數。

3.累計應撥補款項包括以前年度實際短撥數及當年度應負擔數,為預估數。

綜上,鑒於近年來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逐年增加,且金額頗鉅,依法應編列之公務預算常有編列不足之情形,加以國民年金保險遲未依法調增營業稅稅率籌措財源,導致衛福部連年對國民年金未足額撥付,使資金缺口呈現逐年攀升態勢,預計迄109年度資金缺口將達503億元,恐不利該基金之財務體質,允宜研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