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109年度「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編列「公益勸募管理」93萬9千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核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部分勸募活動迄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結案
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及第20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依衛福部統計,99年度至107年度申請勸募活動尚未結案者計708件,實際募款金額58億9,211萬9千元,其中迄未依前揭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53件(詳附表1),部分案件甚未依第18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勸募活動所得等基本資料。據此,允宜強化勸募活動案件之即時監督,以避免因時間久遠管理困難。
附表1:申請勸募活動99年度至107年度尚未結案情形一覽表
單位:件;新台幣千元
項目
申請年度
未結案件數
實際募款金額
勸募活動尚未屆財物使用期限(註2)
已提報結案備查衛福部尚在審理中
未將財物使用情形及結案資料提報備查案件數
合計
99
0
0
8
8
2,556
100
0
0
5
5
120
101
0
1
1
2
1,485
102
1
0
9
10
59,738
103
4
2
15
21
263,754
104
16
26
2
44
437,293
105
26
39
3
68
548,195
106
66
99
1
166
1,719,045
107
243
132
9
384
2,859,933
合計
356
299
53
708
5,892,119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
2.勸募活動尚未屆財物使用期限,尚無須提報結案備查。
(二)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允宜通盤檢討
近年來國內爆發許多重大災害事件,如103年高雄市氣爆事件,104年新北市八仙塵暴事件及105年0206台南市震災事件等,包括政府及主要公益團體相繼發起勸募活動,短期內募集來自各界之鉅額善款,反映國人愛心不落人後,惟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運用資訊之揭露規範難謂周延,如就各級政府機關(構)辦理勸募活動,僅規定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用途使用等(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第1項),針對公開徵信僅要求公告捐贈人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公益勸募施行細則第6條)。
衛福部為補正前揭法規不足之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構)就募得(或被動收受)之財物,參考該部提供之捐款運用資訊揭露範例,予以查填並公告,以避免各級政府機關(構)資訊揭露不一情形,然公益勸募條例自95年5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期間主管機關從內政部變更為衛生福利部(該條例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仍為內政部),且公益勸募行為態樣屢有更迭,為有效管理相關勸募行為,該部允宜通盤檢討實施迄今之闕漏與失衡情形,並將現行採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範例方式之行政因應措施,於該條例及施行細則中增列,以茲完備。
綜上,99年度至107年度申請之勸募活動中,迄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53件。考量目前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主管機關允宜檢討該條例實施迄今之闕漏與失衡情形,俾保障捐款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