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等相關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惟修正進度未盡理想,謹說明如下:
(一)依各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一定期限內完成不符公約之改進
自98年度起迄今,我國先後通過前揭兩公約施行法等5部公約施行法,向國際社會展現願意自主遵守國際相關規範與制度之決心;各公約施行法均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各該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各該公約規定者,除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於施行後2年內,餘為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詳附表1)。
附表1:截至107年底未依各公約施行法所定期限完成法令修正概況表
法規
項目
兩公約施行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施行日
98.12.10
101.01.01
103.11.20
103.12.03
104.12.09
法規主政機關
法務部
行政院
衛福部社家署
法務部廉政署
法令所定改進期限
100.12.10
104.01.01
106.11.20
106.12.03
107.12.09
原檢視未符清單
263
228
18
674
3
107年底
未完成法令案
法律案(立法院審議中)
18
2
0
82
0
法律案(機關研議中)
9
7
7
33
1
命令案
7
5
2
223
0
行政措施案
1
0
0
26
0
小計
35
14
9
364
1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院、法務部廉政署,及衛福部社家署。
(二)截至107年底,未依各公約施行法所定期限完成法令修正者計423案,其中由衛福部社家署統籌辦理者計373案,占比逾8成
1.為落實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等相關規定,法務部、行政院、衛福部社家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等各法規主政機關統籌辦理未符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分別計列冊263則、228則、18則、674則及3則違反前揭各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詳附表1)。
2.截至107年底止,依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等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分別為35案(占13.31%)、14案(占6.14%)、9案(占50%)、364案(占54.01%)及1案(占33.33%),合計423案(占35.67%),其中由衛福部社家署統籌辦理者計373案(占423案之88.18%)。按各公約施行法迄107年底實施各滿9年、6年、4年、4年及3年,已逾法定至多3年之改進期限,卻仍有合計423案未完成修正事宜,進度未盡理想。
綜上,98年度起各公約施行法陸續實施後,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於施行後一定期限內完成不符公約規定之改進;惟迄107年底,各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完成修正者計423案,其中由衛福部社家署統籌辦理者計373案,該署允應促請各主管機關賡續積極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