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ic Practice,簡稱GHP),確保食品在製造至輸出過程,符合衛生管理規定,以降低食品污染風險,故食藥署每年度均會同地方政府進行食品工廠稽查,以落實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經查:
(一)國內食品工廠稽查檢查率逾7成,惟不合格率持續增加
105年度至107年度食藥署及地方政府稽查國內食品工廠之家數分別為9,164家、9,739家及9,350家 (詳附表1),檢查率為84.8%、79.5%及75.1%,惟不合格率分別為18.5%、22.6%及23.5%,持續增加,截至108年7月已達20.0%;另依食品檢驗項目分析,以可能誇大療效食品、水產與其加工品及鮮果蔬菜類及其加工品等3類不合規定之件數較高。食藥署應針對屆期仍未改善缺失之食品工廠,應加強稽查並督促積極改善,俾有效降低不合格比率。
附表1:食品工廠稽查統計表
項目
105年度註1
106年度註1
107年度註1
108年1-7月註7
稽查家次註2
9,164
9,739
9,350
5,661
總家數註3
10,810
12,244
12,445
12,709
稽查率
84.8%
79.5%
75.1%
44.5%
初查不合格家次
1,695
2,117
2,159
1,122
嚴重違反家次註4
4
87
35
11
處罰鍰家次
1
82
28
11
處停業家次
3
4
7
0
移送法院家次
0
1
0
0
不合格率註5
18.5%
22.6%
23.5%
20.0%
複查合格率註6
92.26%
95.04%
97.5%
98.9%
※註:1.資料來源,105~107年度資料來源為衛福部統計處。
2.稽查家次:業者兼有兩種以上營業項目者及地方衛生局執行複查,均需個別重複計算。例如:米加工品工廠兼營餐盒工廠,稽查或處理時以兩家計算。
3.總家數:業者兼有兩種以上營業項目者,需個別重複計算。如:米加工品工廠兼營餐盒工廠,以兩家計算。
4.嚴重違反家次:含罰鍰、停業、移送法院。
5.不合格率=(初查不合格、嚴重違反)家次/稽查家次。
6.複查合格率=複查合格家次/初查不合格家次,資料來源均為PMDS系統。
7.108年度稽查資料來源為該署PMDS系統(108.07.31)。
(二)允宜加強輔導食品製造業者遵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並持續精進衛生單位專業技能,以充實稽查量能
我國未達工廠設置標準之食品製造業者眾多,該等業者接受政府輔導頻率較低,且對法規認知程度亦有所不足,故產製之產品風險相對較高,而囿於業者家數與地方衛生機關人力相差懸殊,形成食品安全稽查與輔導工作之負荷,亟需積極輔導食品製造業者遵循GHP之規範,並加強業者對於食品衛生法規之瞭解,俾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確保食品製程符合衛生安全原則;另鑒於食品日趨繁複,且加工過程多樣化,允應持續精進衛生單位稽查人員之專業技能,俾充實稽查量能。
綜上,近3年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率持續增加,為落實源頭管理,食藥署及地方政府允宜積極研謀有效對策改進,俾收保障民眾食安之政策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