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違規廣告手法層出不窮,而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極易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行為,甚有損及民眾健康之虞,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宣傳廣告訂有相關罰則,並於106年12月30日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另為提升民眾食用健康食品正確認知,發布「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強化健康食品標。經查:
(一)107年各縣市違規食品廣告4千多件,裁罰金額達1億餘元,平均每件裁罰2萬餘元
107年違規食品廣告裁罰件數4,083件、裁罰金額1億4,169萬4千元,與106年4,647件及1億2,813萬6元相較,裁罰件數減少564件、裁罰金額增加1,355萬8千元。裁罰金額排名前3之縣市為臺北市3,388萬元、臺中市2,072萬元及新北市1,954萬6千元,其次依序為新竹市1,954萬6千元、臺南市1,354萬元、高雄市933萬元、桃園市503萬元、南投縣489萬元及苗栗縣339萬元,其餘縣市介於12萬元至196.5萬元之間(詳附表1);另就平均每件裁罰金額分析,全國平均每件裁罰金額為3.5萬元,以花蓮縣9.8萬元最高,其次依序為新竹縣6.5萬元、桃園市6.2萬1千元、嘉義市4.3萬元、金門縣及澎湖縣4萬元、臺中市3.9萬元、屏東縣3.8萬元、新北市及南投縣3.6萬元,其餘縣市每件裁罰金額未達3.5萬元。
附表1:107年各縣市食品廣告裁罰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縣市別
違規件數
裁罰金額
平均每件
縣市別
違規件數
裁罰金額
平均 每件
合計
4,083
141,694
35
雲林縣
59
1,955
33
臺北市
927
33,880
37
嘉義縣
77
1,950
25
臺中市
532
20,720
39
屏東縣
50
1,880
38
新北市
545
19,546
36
嘉義市
32
1,370
43
新竹縣
274
17,920
65
基隆市
47
1,180
25
臺南市
612
13,540
22
臺東縣
44
890
20
高雄市
397
9,330
24
宜蘭縣
25
790
32
桃園市
81
5,030
62
新竹市
27
680
25
南投縣
135
4,890
36
彰化縣
15
468
31
苗栗縣
176
3,390
19
金門縣
5
200
40
花蓮縣
20
1,965
98
澎湖縣
3
120
4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食藥署提供資料。
惟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第46條:「…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第2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之罰鍰額度對照,其罰鍰裁量相對寬鬆。
(二)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落實食安法相關罰則,以降低違規食品廣告發生之頻率
查監察院107年7月5日公布有關保健食品及嬰兒食品經由直銷方式造成消費者誤用,且有危害嬰兒與民眾生命安全與健康疑慮之調查報告略以,部分食品業者遊走於法律邊緣灰色地帶,衍生諸多違規亂象,亟需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強化其執法力道,積極健全相關法制作業;而查緝作業成效不彰,違規食品標示及廣告案件仍屢見不鮮,且廠商衡量行政罰鍰與不法利潤數額之損益後,恐寧願繳交罰鍰,也不願改正違規廣告行為。是以,為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食藥署業於107年5月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落實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
綜上,鑒於違規食品標示及廣告案件仍層出不窮,主管機關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衛生機關依規定將受處罰食品業者之違規次數、危害嚴重性及不法利益等納入考量因素,以降低違規廣告事件發生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