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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為有效遏止食品違規不實廣告案件之發生,允宜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加強稽查,以降低違規情事,俾確保國民健康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食品藥物管理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芮家楨

鑒於違規廣告手法層出不窮,而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極易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行為,甚有損及民眾健康之虞,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宣傳廣告訂有相關罰則,並於106年12月30日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另為提升民眾食用健康食品正確認知,發布「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強化健康食品標。經查:

(一)107年各縣市違規食品廣告4千多件,裁罰金額達1億餘元,平均每件裁罰2萬餘元

107年違規食品廣告裁罰件數4,083件、裁罰金額1億4,169萬4千元,與106年4,647件及1億2,813萬6元相較,裁罰件數減少564件、裁罰金額增加1,355萬8千元。裁罰金額排名前3之縣市為臺北市3,388萬元、臺中市2,072萬元及新北市1,954萬6千元,其次依序為新竹市1,954萬6千元、臺南市1,354萬元、高雄市933萬元、桃園市503萬元、南投縣489萬元及苗栗縣339萬元,其餘縣市介於12萬元至196.5萬元之間(詳附表1);另就平均每件裁罰金額分析,全國平均每件裁罰金額為3.5萬元,以花蓮縣9.8萬元最高,其次依序為新竹縣6.5萬元、桃園市6.2萬1千元、嘉義市4.3萬元、金門縣及澎湖縣4萬元、臺中市3.9萬元、屏東縣3.8萬元、新北市及南投縣3.6萬元,其餘縣市每件裁罰金額未達3.5萬元。

附表1:107年各縣市食品廣告裁罰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縣市別

違規件數

裁罰金額

平均每件

縣市別

違規件數

裁罰金額

平均 每件

合計

4,083

141,694

35

雲林縣

59

1,955

33

臺北市

927

33,880

37

嘉義縣

77

1,950

25

臺中市

532

20,720

39

屏東縣

50

1,880

38

新北市

545

19,546

36

嘉義市

32

1,370

43

新竹縣

274

17,920

65

基隆市

47

1,180

25

臺南市

612

13,540

22

臺東縣

44

890

20

高雄市

397

9,330

24

宜蘭縣

25

790

32

桃園市

81

5,030

62

新竹市

27

680

25

南投縣

135

4,890

36

彰化縣

15

468

31

苗栗縣

176

3,390

19

金門縣

5

200

40

花蓮縣

20

1,965

98

澎湖縣

3

120

4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食藥署提供資料。

惟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第46條:「…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第2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之罰鍰額度對照,其罰鍰裁量相對寬鬆。

(二)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落實食安法相關罰則,以降低違規食品廣告發生之頻率

查監察院107年7月5日公布有關保健食品及嬰兒食品經由直銷方式造成消費者誤用,且有危害嬰兒與民眾生命安全與健康疑慮之調查報告略以,部分食品業者遊走於法律邊緣灰色地帶,衍生諸多違規亂象,亟需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強化其執法力道,積極健全相關法制作業;而查緝作業成效不彰,違規食品標示及廣告案件仍屢見不鮮,且廠商衡量行政罰鍰與不法利潤數額之損益後,恐寧願繳交罰鍰,也不願改正違規廣告行為。是以,為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食藥署業於107年5月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落實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

綜上,鑒於違規食品標示及廣告案件仍層出不窮,主管機關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衛生機關依規定將受處罰食品業者之違規次數、危害嚴重性及不法利益等納入考量因素,以降低違規廣告事件發生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