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9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預算4,100萬元,係辦理家庭暴力防治處遇計畫業務。經查:
(一)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現況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目的,從犯罪防治根本做起,強化為加害人建置適當之情緒抒發、輔導諮商及接受處遇計畫等機制,以避免衝突發生及再犯,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第1項授權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包括對加害人施行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輔導治療等,以再教育方式協助加害人再社會化,學習非暴力因應衝突與壓力,幫助加害人停止暴力行為。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故各縣市地方法院對於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具裁定權。
(二)近年地方法院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核發率僅約3成
依據司法院統計,103年度至107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每年約8千至9千餘件(詳附表1),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件數每年約3千餘件,同期間核發率分別為37.64%、36.25%、34.13%、35.07%及32.98%;另參據同期間受理家庭暴力通報件數,每年約在11萬餘件至12萬餘件間,透過法院核發完成處遇計畫者僅占2%,恐無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此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法院亦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惟衛福部檢視各地方法院依職權所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核發率不一,其中士林、基隆地方法院核發率低於15%,恐難以降低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風險。該部允宜與司法院溝通,並將加害人處遇計畫納入法官相關教育訓練議題,以提升處遇計畫保護令核發率。
綜上,衛福部統計近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逐年增加,為降低加害人再犯之可能性,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惟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核發率偏低,亟待賡續加強與法院之溝通交流,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
附表1:103年度至107年度地方法院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情形表 單位:件;%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A
8,560
8,814
9,672
9,768
9,716
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B
3,222
3,195
3,301
3,426
3,206
核發率(%)
B/A
37.64%
36.25%
34.13%
35.07%
32.98%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
114,609
116,742
117,550
118,586
120,002
※註:1.資料來源,司法統計各年年報(表23),衛福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