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基金109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305億5,348萬2千元,係補捐助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其中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編列213億6,231萬1千元。經查:
(一)107年起推動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新制
為擴充服務內涵及增加服務彈性,衛福部於106年12月29日公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並於107年10月5日及108年5月17日2次修正上開規定。參照現行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新制,係衛福部補助各地方政府提供失能者長照服務,並依民眾需求核定補助服務時數。
(二)107年度系統核定與實際申報金額相差逾11億元,允宜檢討研謀改進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特約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10日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內容;特約單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服務費用,應檢具契約書影本、領款收據、經特約單位用印之服務費用申報總表及服務費用項目清冊等資料。惟依衛福部資料顯示,107年度由該系統核定之申報金額為92.02億元,與服務提供單位(即各特約單位)之申報金額103.83億元,相差11.81億元(詳附表1),金額不低,顯示系統功能未臻完善,恐致服務提供單位於系統產出服務費用表後,尚須重新檢視、修改申報費用數額,增加行政作業負擔,允宜檢討研謀改善。
綜上,衛福部為加速長期照顧服務費用申報及核銷作業效率,於107年4月起啟用照顧服務資訊管理系統,惟107年度系統核定與實際申報金額相差逾11億元,允宜檢討研謀改進。
附表1:107年度長期照顧服務費用系統核定及實際申報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縣市別
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核定申報金額(註2)
a
各服務提供單位實際申報金額(註3)
b
差異金額a-b
臺北市
626,478
579,902
46,576
新北市
895,330
1,082,023
-186,693
桃園市
505,051
742,395
-237,343
臺中市
1,125,913
1,232,582
-106,669
臺南市
978,270
1,030,396
-52,126
高雄市
1,428,177
1,456,908
-28,731
基隆市
94,856
97,293
-2,438
新竹市
79,341
88,013
-8,672
新竹縣
176,154
170,209
5,945
苗栗縣
240,400
240,950
-550
南投縣
395,317
467,826
-72,509
彰化縣
537,855
701,895
-164,040
雲林縣
456,447
449,465
6,982
嘉義市
123,322
122,385
936
嘉義縣
332,933
344,698
-11,765
屏東縣
697,477
754,333
-56,855
宜蘭縣
64,833
165,741
-100,908
花蓮縣
164,482
250,744
-86,262
臺東縣
178,782
295,204
-116,422
澎湖縣
67,038
69,718
-2,680
金門縣
33,400
40,065
-6,665
合計
9,201,856
10,382,745
-1,180,889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
2.長照給付支付申報費用統計資料來源為衛福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資料統計截止日期為108年2月25日。
3.實際申報金額資料來源為各縣市政府社、衛政服務主管機關,資料統計截止日期為108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