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基金109年度預算案有關中央政府責任準備之說明略以:預估109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無期初餘額,加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91億5,133萬7千元,及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502億7,391萬2千元,共計594億2,524萬9千元,用以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保險費、年金差額、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利息費用等。經查:
(一)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及其財源相關規範
1.依國民年金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包括:
(1)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關於保險費負擔之規定,被保險人最高自付60%,餘由政府負擔,其中應由中央負擔部分,係依身分別補助27.5%、35%、40%、70%及100%之保險費。
(2)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為利整併國保開辦前之各項津貼及給付衡平性,其與國民年金法給付計算之差額,係屬津貼性質,爰於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34條及第42條規定,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之差額應由中央負擔。
(3)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依國民年金法第46條規定,為保險人辦理國保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上限為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全數由中央負擔。
2.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之財源部分,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財源籌措,依序為公益彩券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等2項方式,如仍有不足且無法由責任準備支應時,應編列公務預算撥補。此外,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保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
(二)截至107年底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達351億元,預計109年度不足數增至503億元
中央主管機關自103年度起,各年度針對應負擔款項之實際撥補數,均未達預定應撥補數,導致連年均有短撥數及累積短撥數,於次年度始編列公務預算撥補當年度短撥金額,據衛福部統計,截至107年底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達351億元,預計109年度不足數增至503億元(詳附表1)。
(三)國保開辦迄今持續存在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之問題,恐不利基金之永續經營,允宜積極依法籌措財源
自國保開辦之次月(即97年11月)起,每月基金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尚不足以支應當月之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且用以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僅於國保開辦當年度(即97年度)因一次撥入公益彩券累計盈餘分配數,足敷支應,其餘年度則須由以前年度所提存責任準備填補之,且因已提存之責任準備仍有不足,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編列公務預算撥補。
衛福部雖多次函請行政院依法調增營業稅1%或編列足額公務預算以為因應,惟調增營業稅影響整體社會經濟,未獲行政院同意,故目前到位財源僅公彩盈餘一項,爰將該財源先行支應年金差額及保險人之人事與行政管理經費,不足部分則依相關規定每年由該部向國保基金短期周轉支應,並支付周轉利息,延後至次年公務預算到位後始繳納中央政府應負擔保險費及利息,此種連年以短支長之財務周轉方式係為短期因應措施,長期仍須尋求穩定財源挹注,以確保民眾給付權益及持續推動國保業務。
綜上,國保制度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且連年未編列足額預算撥補,預計109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503億元,目前以短支長之財務周轉,非為中長期穩定之財源,衛福部允宜依法積極籌措財源,並通盤檢討可行之制度變革及財源方案,俾利基金之穩健經營。
附表1: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104年度至109年度之撥補情形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項目
累計應撥補款項
當年度實際撥補數
累計實際短撥數
104
502
176
205
105
620
241
293
106
671
279
374
107
850
415
351
108
809
362
447
109
911
408
503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
2.當年度實際撥補數及累計實際短撥數107年度以前為決算數,108年度為法定預算,109年度為預算案數。
3.累計應撥補款項包括以前年度實際短撥數及當年度應負擔數,為預估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