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基金109年度預算案之收支餘絀預計表,編列保險給付633億7,736萬2千元,其中保險支出208億6,531萬5千元,係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經查:
(一)100年6月26日修正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 規定未符憲法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其中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上述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自釋字第766號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準此,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28條所定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二)截至108年7月底被保險人遺屬尚未提出補發申請件數占比近九成七
衛福部依據上述解釋,於107年9月7日以衛部保字第1071260388號令訂定「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其中「釋憲申請人」、「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尚未經勞工保險局核定或已核定而該處分尚未確定者」等2類對象由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主動依規定追溯補給外,餘「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經勞工保險局核定且已確定者」,則由遺屬另行提出補發申請,不設申請期限。復依勞保局提供截至108年7月底之資料顯示,107年7月前可補發案件計5萬2,479件,扣除死亡案件4,831件及已申請案件876件,遺屬尚未提出補發申請件數計4萬6,772件(占總件數4萬8,315件之96.81%),金額為5.73億元(詳附表1)。
(三)勞保局雖將補發申請程序公布於官網,惟未通知被保險人遺屬申請補發,恐損及被保險人遺屬之權益
勞保局雖已採將追溯補發申請程序資訊公布於該局全球資訊網及召開業務說明會等宣導措施,惟未通知被保險人遺屬申請補發,不利遺屬知悉其給付權利,該局表示因未設遺屬申請補發期限,且須逐案審查遺屬是否符合追溯補發條件,如主動通知遺屬追溯補發遺屬年金,恐將造成未符資格者之不滿及增加行政成本。按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雖不設遺屬申請補發期限,惟倘符合補發條件之當序遺屬已死亡,其遺屬年金給付資格不得繼承,恐損及被保險人遺屬之權益,衛福部允宜督促勞保局積極宣導,並責成勞保局主動通知遺屬,而非被動待被保險人遺屬申請,俾維護其權益。
綜上,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認定國民年金法第18條第1限縮遺屬年金請領違憲,自解釋之日起不再適用,勞保局雖已受理民眾申請遺屬年金補發,惟截至108年7月底遺屬尚未申請補發案件比率達96.81%,衛福部允宜督促勞保局主動通知遺屬,以維護渠等權益。
附表1:108年7月底勞保局補發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表
單位:件、新臺幣億元
類型
合計
已補發
遺屬已申請補發惟未符規定
遺屬尚未提出補發申請
件數
=(A)+(B)+(C)
金額
=(D)+(E)+(F)
件數
(A)
金額
(D)
件數
(B)
金額
(E)
件數
(C)
金額
(F)
合計
48,315
6.67
1,363
0.94
180
-
46,772
5.73
釋憲聲請人
1
(註3)
1
(註3)
-
-
-
-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勞工保險局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該處分尚未確定者
104
0.09
93
0.09
11
-
-
-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經勞工保險局核定且已確定者
47,543
6.20
767
0.47
4
-
46,772
(註2)
5.73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
2.勞保局表示,107年7月前申請可補發案件計52,479件,扣除死亡案件4,831件及已申請案件876件,計4萬6,772件尚未提出申請。
3.釋憲聲請人申請補發金額為5萬7千元。
